浙江专利律师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浙江专利律师解读:专利法第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规定了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但对于如何考量,本规定规定了如下4点:1、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2、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3、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对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的,可以由双方质证,并由法院依据案情,酌情确定。




转载请注明:http://www.myrolling.net/fxbbf/11393.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