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等纠纷案看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

摘要:本文结合一工程设计图相关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指出工程设计图若想获得保护,须先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且著作权人要想赢得胜诉的结果,其还需证明侵权人实施了复制行为。最后,给出对工程项目及设计图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工程设计图;著作权;技术成果权;侵权

一、案件回放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作品及其衍生作品如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未经著作权利人的允许不得擅自进行复制与发布行为,否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本案为涉及一个铝合金项目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方面的侵害著作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民事纠纷案。随着年10月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湖南中大冶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历经6年多时间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二审及最高法院的再审,最终以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对这次纠纷划上了一个句号。下面简单回顾一下案件:

年中大公司与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亚公司)签订了kt/a铝合金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即一期工程,其亚公司委托中大公司承担了kt/a铝合金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以及与铝电解车间相关的土建、钢构、电解槽、工艺、设备等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完成。

年5月中大公司与其亚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其亚公司与中大公司双方共同合作开展第四课题低温低电压铝电解技术在新建kA级铝电解系列上的应用与示范。技术开发内容第一项即KA低极距型铝电解槽的结构设计与优化(母线及磁场优化、电解槽上部结构优化、电解槽内衬优化)。

年9月,其亚公司与中大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委托中大公司为其审核一批电解铝项目中土建方面的电子版图纸,并要求中大公司加盖图纸设计专用章。中大公司在审核图纸过程中发现,其亚公司在二期工程中所用的主体工程图纸系复制中大公司在一期工程中所设计的图纸,后中大公司专程前往项目所在地考察,发现其亚公司确实复制了中大公司的主体设计(还使用了中大公司的专利技术)。其亚公司明确认可其二期工程2、3、4区使用了中大公司的第一期图纸,且是一期中优化后的图纸。

于是,中大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为由将其亚公司诉至法院。两级法院均认定侵权不成立,因此判定驳回中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大公司向最高法院的再审请求也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二、工程设计图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满足的条件

上述案件暴露出工程建设合作项目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很多问题,也给出很多启示。此处不详细评述。通过上述案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建设施工的“工程设计图”如何才能满足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也就是什么样的工程设计图才能满足著作权权法的作品要求?哪些行为构成对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侵犯?

《著作权法》明确将“工程设计图”列为受保护的作品范围,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工程设计图是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工程设计图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工程设计图若想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必须满足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的要求,此处的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法对专利要求的“创造性”具有不同的内涵,即两者是不同的,但两者都有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或专利技术或设计都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度。另外,著作权法保护的作者及表演者的创造性的表达而不保护创造性的思想——即实施方案、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等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如果这些实施方案、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等满足专利法的条件可以寻求专利法的保护。

第二个问题是对工程设计图的复制行为既包括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也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而在侵权比对过程中,均需要排除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提炼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将“表达”进行比对后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

而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的工程设计图仅包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中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工程设计图中含有的能够与上述不受保护的思想相分离的具有科学美感的表达,也没有证明二期工程实物本身复制了上述具有科学美感的表达。二审法院的评述如下:

“……工程设计图具有一定的实用功能、涉及到具体的技术方案,而这种实用功能、技术方案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同于一般作品,工程设计图所体现的是点、线、面的组合表现出的科学美感,这种科学美感仅来自于图形本身,而与实用功能、技术方案无关。基于此,除非在工程设计图以及实际工程中,技术方案、实用功能能够完全和工程设计图所表现出科学美感分离出来,否则,按照工程设计图建设施工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制的复制行为。因此,其亚公司按照图纸施工的行为并未侵犯中大公司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工程设计图若想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必须符合具有一定程度独创性的要求。而且,著作权人要想赢得胜诉的结果,其还需证明工程项目的实物或被诉侵权人的图纸确实是对其拥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的复制。

三、工程设计图及工程项目中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结合上述案件,给出一些对工程设计图及工程项目中科技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在合作进行工程项目中,先要策划好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然后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规定于合作合同中。这里主要涉及原有的设计图纸、商业秘密、专利、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条件和范围、保密要求等;也包括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和处理等。并做好好新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及时申请确权工作,这些需要规范好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2、做好保密工作。对于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要做好保密工作,这包括对外和对内的保密协议和流程管控。

3、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特别是工程设计图著作权)前,要先做好风险评估。即对自身权利的稳定性、保护范围、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固定以及各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结合法律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再启动一个比较优选的纠纷解决方案。当然,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一个比较好的选项。

必要时,需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重要业务的商务谈判以及日常重要事务的管理,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审查、知识产权培训、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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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次发表于“新技术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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