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正在进行第五次修改,修订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
设立商标注册条件专章;创新制度规制恶意注册、禁止重复注册;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时隔4年,我国商标法迎来第五次修改,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法条修改中对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力求构建更高水平商标法律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变化,业界展开热烈讨论。
适应发展,大幅修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都体现了统筹推进商标法修改完善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产生了庞大商标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修改。
在此背景下,此次修改将商标法扩充为10章条,其中,新增23条,从现有条文中拆分形成新条文6条,实质修改条文45条,基本维持现有法条内容27条,商标法体系进一步理顺。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内突出反响之一就是“修改幅度很大”。“无论是从法律条文增加的数量,还是法律框架的变化来看,此次商标法修改都称得上是‘大改’,体现了立法者系统完善商标法的态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其中,在法律框架调整中,新增的第二章将以往散落在不同章节之中有关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系统的商标注册条件专章,这是一项十分值得肯定的立法进步。
针对新增的第九章将商标品牌建设入法,业内讨论十分热烈。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该章节的设置旨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标制度对品牌建设的法治保障作用,鼓励各方主体积极实施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各项措施。
“这契合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时代背景。商标立法需要结合时代发展新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实际而制定。”对此,一部分专家持肯定态度。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商标与品牌是不同的概念,商标偏向于法律概念,品牌偏向于经济学概念,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二者并列,并将有关商标品牌建设的政策写入法律,对于“政策入法”的考量仍需慎重,会否影响立法稳定性也待进一步斟酌。
“任何一处法条的修改或新增都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影响,需要进行大量论证。这就需要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在征求意见阶段尽可能反馈,使之更加完善。”超凡商标事业部副总经理、高级知识产权师杨静安表示。
问题导向,纠治“顽疾”
针对社会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