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版GPO背后ldquo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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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医保、上海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鼓励和推进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价采〔〕7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依据国家和本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要求,就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鼓励和推进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而制定试行。

从上图和意见内容不难看出,如果单纯从药品集团采购的角度来说,属于正常的政策指导思想,也就是说鼓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以医疗联合体、单体,或自愿组成采购联盟等形式,探索开展药品集中议价采购。

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纳入全市医药招采制度整体框架,作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充分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作为国家和本市药品带量采购的有效补充,提升其它挂网采购药品的议价规模效应,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多方联动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全面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节约医疗费用成本的作用。

核心内容:

1.中选药品价格平进平出。

2.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医保药品单独核算,经考核形成结余部分按比例留用。

3.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按“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4.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应包含在中选药品的采购及售价中。

5.带量、带预算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

6.未纳入国家和本市带量采购的药品,特别是价格异常药品(如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种其它厂牌或价格明显上涨的),以及自费药等

7.利用临床用药综合评价、用药和诊疗指南、第三方评价等综合确定性价比高的中选品种。

8.医疗机构为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药品集中议价采购。

9.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按照市场规则,尊重市场规律,委托有议价谈判能力的第三方组织实施。

这里小编做一下大胆猜测:《关于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鼓励和推进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的试行意见》背后是“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的影子,因为一个药品招采的文件屡屡提到“节约医疗费用成本”、“医疗服务”等关联性不强的话题,这似有所指,尤其是医疗机构在使用集中议价的中标品种“平进平出”时并无收益可言的时候。

那么,我们来看看《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的部分内容

通过学习比较,《关于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鼓励和推进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的试行意见》中“坚持阳光采购,确保让利患者”、“中选药品价格平进平出”的同时实现医-保-患三方共赢,这符合医保部门的初衷。

可以预料“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实现的结余可能来自医疗服务也有可能来自于集中议价采购药品的质优价廉,所以意见才有可能“实施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医保药品单独核算,经考核形成结余部分按比例留用”、“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按“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因此,上海《关于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鼓励和推进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的试行意见》虽通篇未提及“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但其背后必定有GPO+(DRG)支付“一石二鸟”的影子。

难不成,上海又在探索新的模式?

本文参考:

1、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关于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鼓励和推进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价采〔〕77号

2、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36号

本文纯粹猜测仅供参看,不当之处难免,敬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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