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件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案,并且引发了人们中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空前非议。虽然已经过去十几年时间了,但他的影响力却长盛不衰。许多人对其死亡原因依然众说纷纭。
黄静死亡案尸体共经五次尸体检验,出具五份鉴定结论各不相同的死因鉴定报告,分别为:第一份鉴定书由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出具,鉴定结论为“死者黄静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第二份鉴定书由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出具,鉴定结论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第三份鉴定书由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第四份鉴定书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出具,鉴定结论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第五份鉴定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五个顶尖的法医学专家(其中就有一位是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刘良教授)出具“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本人试着从专业角度对五次不同的死因鉴定结论进行解读,也许大家对这个案件会有一个不一样的认识。
第一份鉴定结论为“死者黄静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该鉴定认为是心脏病死亡,即黄静是病死。
第二份鉴定结论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该鉴定认为是肺病死亡,即黄静也是病死,但病死的原因与第一份鉴定不相同。
第三份鉴定结论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该鉴定本质是死因不明,并且排除了前两个鉴定结论所认为的具体疾病导致的死亡。
第四份鉴定书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出具,鉴定结论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该鉴定结论与第三份相同,本质上也是死因不明。
第五份鉴定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五个顶尖的法医学专家(其中就有一位是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刘良教授)出具“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该鉴定结论认为是心脏病死亡,即病死,性活动是其诱发因素。但该鉴定结论并未给出具体是哪一种心脏疾病导致的。因此我认为,这份鉴定书本质上也是属于死因不明。
通过针对上述五份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分析,虽然这五份鉴定结论各不相同,三份鉴定结论为病死,两份鉴定结论为死因不明,但这五份鉴定结论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五份鉴定书都没有提示或者支持黄静因他人暴力损伤或者他人投毒或者其他可以由他人实施的原因(如电击等)导致其死亡。因此这五份不同的鉴定结论,恰恰说明黄静不是死于他杀。
至于为什么同一个死者,不同的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却不相同,一般人非常难以理解。这也是这个案子引起巨大争议的原因之一。导致这个案子有五个不同的鉴定结论的原因非常复杂,有该案死因鉴定本身复杂性的问题(国外有相当比例死亡是找不到死因的,即死因不明),有鉴定人员水平问题(如公安法医特别是基层公安对显微病理水平普遍较弱),有鉴定体制问题(多头鉴定、鉴定机构权威性不足等),也有社会客观大环境的问题(如绝大多数鉴定机构不敢出死因不明的鉴定结论)。其原因,在此就不展开详细阐述。这些问题时至今日依然存在。
总之,在我看来,虽然黄静死亡案五份鉴定结论各不相同,并且由于鉴定结论的不同而引起巨大争议,但五份不同的鉴定结论恰恰说明了黄静不是死于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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