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开展医疗保障救助脱贫行动有什么重大意义?
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医疗保障救助脱贫行动,按照渠道不变、分别报销、救助托底、精准保障的原则,建立“一站式”医药费用报销机制,明显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到年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特困供养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5)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6)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患者;
(7)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指经法定专业机构认定的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孤儿。
注: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年8月1日(含)出院和门诊医疗费,执行本办法规定待遇政策。
2、其他医疗救助保障对象,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时间节点逐步纳入医疗保障救助范围。
提高了哪些待遇?
(一)提高普通门诊慢性病待遇:
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底并发症之一)、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心脏支架术后、心脏起博器安置术后、心脏搭桥术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肾病综合征、脉管炎。
普通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元/年,报销比例为75%。
门诊特殊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
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封顶线15万元/年,报销比例为90%。
(二)提高住院报销待遇: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比照非救助对象减半执行:即市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元。
住院补偿比例:参保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90%;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市内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65%;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为50%。
未经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不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政策。
(三)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
对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当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取消其大病保险费用报销起付线,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50万元。
未经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不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政策。
(四)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1、普通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对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因患27种普通门诊慢性病和5种门诊特殊疾病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2、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经住院救助达到7万元限额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再次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办理医疗保障救助报销流程?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流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情需要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县扶贫办出具的贫困人口身份证明,办理入院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核查无误后,实行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即不需要交纳入院押金,便可办理住院手续。
(二)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患者出院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乡医保政策先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再按照《河北省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规定,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提高待遇部分,一并支付建档立卡贫困参保患者,实现三重保障线“一站式”结算。
(三)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救治,向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转诊单、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病历资料等材料,实现材料受理“一站式服务”。
第四重医疗保障救助
年度在三重保障一站式服务后,经核算,住院报免比例仍达不到总费用的90%的,由第四重保障救助基金给予兜底保障。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第四重保障,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四重保障由医保中心给予结算。
枣强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政策
意外伤害备案
1、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24小时内到参保所在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外伤备案登记,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一次性告知参保居民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所需材料。医院医保登记部门和主治医师应落实备案管理的告知义务。
2、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到参保所在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外伤备案及转院审批手续,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一次性告知参保居民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所需材料。医院医保登记部门和主治医师应落实备案管理的告知义务。
意外伤害补偿标准
1、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市内一级医疗机构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0元;转往市医疗机构2元。
2、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60%;转往市医疗机构50%。
3、未经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诊备案,在本市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每次均为元、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支付。
意外伤害报销范围
(一)可报销范围
1、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意外伤害,及未成年人因自身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伤害;
2、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无其他责任方,单纯因自身原因造成身体伤害包括:机械伤害、动物侵害、意外烧烫伤、跌落摔伤,农药、一氧化碳中毒等意外伤害;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如雷电、地震、水灾、火灾等造成的意外伤害发生费用。
(二)不予报销的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外的费用;
2、应当由工伤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三)不予报销的情形
1、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
2、酗酒或者吸(戒)毒;
3、自残或者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除外);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调理鉴定期间;
5、其他有雇主或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引发的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报销流程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报销备案的参保居民在治疗结束后30日内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意外伤害报销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病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县域外住院治疗的需提供转诊备案证明。
2、有委托人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号或委托人指定账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扶贫政策
1、减轻参保缴费负担。年前,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元缴费档次,目前我县代缴费用所需资金由省、县按2:1的比例分担。对60周岁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办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自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60周岁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存在断缴情况的,可由本人自愿补缴,也可以不补缴直接领取待遇,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2、目标任务。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任务完成的考核标准是“确保实现贫困人员参保率%,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率%”。
3、动态跟踪贫困人员范围。适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的特点,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员,均应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
4、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制定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加强风险管理,增加投资回报率,提高基金收益。
5、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
就业创业精准脱贫政策
帮扶对象
全县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16-65岁,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
免费培训
帮扶对象有培训意愿的,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免费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采取长期或短期、集中大班或分散小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进村入户“一对一”的个性化培训。
食宿交通补贴
贫困劳动力离开户籍地到市内乡(镇)外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就业或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培训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补贴。已享受其他食宿和交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鼓励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位,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补贴1元。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毕业年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0元的(河北省标准)一次性求职补贴。学生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院校报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扶贫专岗
开发就业扶贫专岗,对年龄偏大(女40岁、男50岁以上)和残疾家庭贫困劳动力,确实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予以托底安置。就业扶贫专岗按照每个岗位每月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帮扶
(1)创业担保贷款:贫困劳动力创业初期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2年全额贴息执行。
(2)税费减免:按法律法规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入驻孵化基地:贫困劳动力的创业项目入驻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定点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高耗能高污染等国家不予扶持的产业除外),具体补贴标准是:房租物业费据实补贴;水电费年支出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据实补贴,超1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但补贴金额总计不超过2万元。
(4)创业补助:建档立卡家庭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自主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房租补助:创办小微企业的,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平方米以下的每年元;平方米以上的每年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有组织输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贫困劳动力输出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按照每输出1人给予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免费参加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就业洽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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