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明白纸
一、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六类群体,(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2)特困供养人员,(3)城乡低保家庭成员,(4)低收入家庭成员(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失独家庭父母),(5)因医疗费用过高无力承担人员,(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部门认定,其他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当地扶贫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以当地民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二、医疗保障对象的认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由卫计部门及民政部门共同认定,其他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三、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内容:医疗保障救助的核心是通过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全面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一)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享受政策和未脱贫贫困人口)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部分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资助。2.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年7月1日起每人每年最高报销由70元提高到元.3.特殊疾病门诊:不设起付线,对高血压(三级及高危以上)、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癫痫、活动性肺结核、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精神障碍等14种门诊慢病封顶元/年,报销比例75%;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4种疾病只限大病救助;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性精神病4种重大慢性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符合以上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的患者,如该患者患有符合以上规定1种或多种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其治疗相关病种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药费也纳入报销范围,不视为违规用药(具体情况根据市局文件执行)。4.住院待遇: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90%。
(二)大病保险: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参保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50万元。
(三)医疗救助:门诊大额慢性病按70%比例和年度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7万元;重特大疾病经住院救助后的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20万元。
四、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享受的便利服务:1,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贫困人口医疗费医院住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在统筹区域外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齐全回本县报销的,兴隆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承诺患者(或其家属)只跑一次即可办结。2.县域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贫困人口在本医院住院时只需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即可办理住院手续,不用再预付押金,出院时个人只结算,经医疗保障救助政策报销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极大地减轻了贫困患者住院垫付资金的压力。
五、政策覆盖范围及执行时间:根据河北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等四部门《关于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保障救助扶贫政策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字号)规定:要将扶贫部门提供的所有“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享受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及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相应标注“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享受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年11月1日起,将“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享受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救助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保险救助扶贫政策待遇;自年度起,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脱贫攻坚期内,“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享受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兴隆县贫困人口慢性病政策
明白纸
一、贫困人口慢性病识别范围
根据目前医保政策,城乡居民慢性病主要包括两类:甲类和乙类。只要进入甲类(25种)、乙类(10种)范围的,即可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其中22种慢性病可享受医疗救助提高政策,医保系统会根据病种自动减免医药费。
甲类病25种:1.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2.高血压(三期高危及以上);3.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4.甲状腺功能亢进;5.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6.慢性肾小球肾炎(简称慢性肾炎);7.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8.慢性病毒性肝炎;9.震颤麻痹(帕金森病);10.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慢性心功能不全;12.骨髓纤维化;13.脊髓空洞;14.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5.风湿性心脏病;16.活动性肺结核;17.大骨节病;18.克山病;19.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0.癫痫;21.丙型肝炎;22.乙型肝炎;23.肾病综合征;24.股骨头坏死;25.精神障碍。
乙类病10种:1.恶性肿瘤;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术后(限肾、肝和骨髓移植);4.白血病;5.血友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低危组);8.重性精神病;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肝硬化(肝炎后肝硬化)
二、慢性病认定流程:甲类病认定流程:
第一步:提交甲类慢性病认定申请(此项由贫困户提出,并填写“兴隆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甲类特殊疾病门诊申报认定表”),交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
第二步:乡镇卫生院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步:由县医保所组织专家对乡镇卫生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第四步:医保专家审批后,县医保所录入医保系统;
第五步:审批通过后,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政府同步将“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特殊疾病特殊门诊专用证”逐户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对贫困人口未住过院没有住院记录的,也可持近期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诊断和检查检验材料申报甲类病。乙类病认定流程:
第一步:提交乙类慢性病认定申请(此项由贫困户提出,并填写“兴隆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乙类特殊疾病门诊申报认定表”);
第二步:即报即审(贫困户携带认定表、诊定书、出院记录和近期检查报告单,到县医保所认定审批);
第三步:认定合格后,当场发“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特殊疾病特殊门诊专用证”。
三、贫困人口享受慢性病待遇
(一)22种慢性病享受医疗救助提高:报销不设起付线,对高血压(三级及高危以上)、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癫痫、活动性肺结核、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精神障碍等14种门诊慢病封顶元/年,报销比例75%;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术后治疗4种疾病只限大病救助;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性精神病4种重大慢性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
(二)除以上22种慢性病享受医疗救助提高政策,其余病种享受慢性病待遇,不享受医疗救助提高政策。
甲类慢性病咨询
乙类病慢性病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