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哪些疾病可申请办理特殊门诊?
“特殊门诊”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目前纳入成都市基本医疗、大病互助保险报销范畴病种包括:
第一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肝豆状核变性(铜代谢障碍)、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一个年度内不计起付标准)。
第二类: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一个年度内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
第三类: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自年1月1日起,增加办理两个病种:慢性阻塞性肺炎、青光眼(第三类所有病种一个年度内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
第四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一个年度内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Part02
如何办理特殊门诊报销?
特殊门诊每3个月办理一次费用审核报销。
(1)职工在成都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办理,应先注销异地安置,再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在医疗机构办理;
(2)职工在异地安置地医疗机构办理,可先发生费用,后将相关资料票据等上报所在单位报销(注:在异地办理特殊门诊暂不能刷卡结算);
(3)职工在非异地安置地办理,费用将无法报销。
Part03
特殊门诊的报销比例、标准和限额是多少?
均与住院医疗报销待遇一致,但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核准的审核期开始时间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审核期结束时间计算。
Part04
特殊门诊不予报销的情形有哪些?
(1)不在审核期内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2)不在所审核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超出核准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以及审核量或处方剂量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4)审核期满后,超过3个月未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5)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的,在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Part05
职工在异地安置地办理特殊门诊,费用报销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职工应在一个特殊门诊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所在单位上报如下资料: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填写);
(2)《特殊门诊审批表》(由个人填写);
(3)6个月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限本专科)的门诊疾病病情证明或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仅初次申办时提供);
(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限本专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仅初次申办时提供);
(5)门诊发票(报销联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
(6)中西药复式处方、检查报告、药品或治疗项目费用清单(原件)。
注:特殊门诊中断办理6个月以上,需要重新提供以上(3)、(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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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保部
责任编辑: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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