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子相关的证件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房屋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不动产权证》: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