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因“活动后胸闷半年”于年01月04医院。在医院行心脏彩超检查示:风心病,重度主闭,入院初步诊断:风心病,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经术前检查,签署手术(有创)操作同意书等。于年1月13日行主动脉瓣置换术。年01月14日患者由ICU搬至普通病房。10:00临时医嘱华法林1瓶交病人,晚8时口服1片。年01月15日10:00患者术后第2天,生命征平稳,每日抗凝治疗。年01月18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风心病,主动脉瓣关闭不全。
后因“主动脉瓣置换术后11天”于年01月24日再医院。02月07日患者突发脑梗,失语、左侧肢体软瘫,尿失禁。经脱水,应用脑保护剂及相应支持、对症治疗,康复治疗后,患者尿失禁已恢复,能正常排尿,语言能清楚表达意思,左侧肢体肌力及肌张力略有恢复,生命体征平稳,已进入恢复期,医院建议患者转康复科继续后期康复治疗。年03月28日患者脑梗死病后恢复良好,主动脉瓣置换术后心功能及凝血四项均无异常。医院再次医院行康复治疗,家属表示同意。于3月30日医院治疗。
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者家属委托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医疗律师团维权,医院达成了:一致同意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协议。律师建议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待结果出来后,再行定夺。年4月18日,患方和医方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对刘某某病案进行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昆明医学会于年6月5日做出鉴字昆明医学会[]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此鉴定结论不服,于年7月5日向昆明市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昆明市卫生局移交云南省医学会对刘某某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再次鉴定,云南省医学会于年8月15日做出云医会医鉴字[]3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刘某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过错,有责任
两级医疗事故做完后,结果均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无责任,不赔钱?
峰回路转:专业医疗律师助力启动第三次鉴定,过错司法鉴定。
无责任则不赔钱?承办律师自始至终还是相信自己专业的判断,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负责任。医院诉至法院,同时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理由是原告现在是以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权利,故应适用法律对侵权责任的担责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告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排斥其构成侵权的可能,最终法院同意了原告的司法鉴定申请。五华区人民法院委托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鉴定给力,医院存在的用药监测及病情管理不当等过错。
鉴定意见:
(一)刘某某年01月04日至年01月21医院期间:医院在为刘某某提供的上述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1、术后对抗凝药物的使用无药物规格、使用具体剂量的记录(临时医嘱仅书写:华法林1瓶交病人,晚8时口服1片)。2、在心脏机械性瓣膜置换术后在抗凝药物的使用中对凝血四项的复查及对抗凝药物的指导使用不到位。3、对出院前于1月19日复查的胸部DR片显示的心脏异常影像重视不够。4、出院医嘱中未嘱患者出院后定期复查凝血四项,以及根据凝血四项结果调整华法林剂量。5、病历记录、书写不规范(病程记录中的出院时间和出院证的出院时间记录不一致,化验单粘贴错误,出院证填写的出院诊断不一致)。
(二)医院为刘某某提供的上述服务中存在以下过失:1、入院时未对刘某某服用的抗凝药物华法林的服用情况进行相应记录,入院后未及时复查凝血功能。2、年01月25日复查凝血四项结果提示凝血药物过量,未及时医嘱对华法林剂量做出调整,以致患者在不知道凝血检查结果以及医生未告知的情况下当天仍然服用1片华法林;3、对年01月24日DR片显示的异常影像重视不够,心脏超声复查不够及时。4、于年02月01日凝血四项结果回报显示凝血指标异常,提示凝血药物用量不足,给予开始服用华法林抗凝治疗,未及时复查凝血四项并及时调整药物剂量。
根据相关医学结合刘某某病例,分析认为:1、刘某某第一次(年01月04日至01月21日)住医院医院存在的过失1、2、3、4及第二次住院(年01月24日至年03月30日)医院存在的过失1、2、3与刘某某主动脉瓣置换术后出现的晚期并发症心包积液病情进展积液增多,需再次入院行大量心包积液“开窗引流置管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医院在刘某某第二次(年01月24日至03月30日)住院期间为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的过失4、与刘某某住院期间出现脑梗死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医院为刘某某提供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过失与刘某某行主动脉瓣置换术后出现的晚期并发症心包积液的病情进展积液增多,需再次入院行大量心包积液“开窗引流置管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失与刘某某出现脑栓塞及目前脑栓塞后遗留左侧肢体偏瘫、偏身感觉障碍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的过失在刘某某脑栓塞后目前遗留肢体偏瘫、偏身感觉障碍的后果中承担一定责任。
左侧肢体偏瘫三级伤残,终身不能工作还需要他人照顾,一个家庭将面临困难重重
云南某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年4月19日做出云南某[]法临鉴字第号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某此次左侧肢体偏瘫构成三(叁)级伤残。医院对该份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年5月19日,经医院申请,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年8月2日做出[]LC鉴字第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刘某某系脑梗后左侧面瘫,左侧偏瘫,属四(肆)级伤残。2.建议对刘某某行二疗程系统康复训练,以提高其生存质量,后期医疗评估需元。3.刘某某为部分护理依赖。
医院赔偿37万余元
证据搜集完成,所有鉴定程序走完,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某医疗损害费用.90元的30%即.67元;二、由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某精神抚慰金元;案件受理费元,由刘某某负担元,由医院负担元。医疗事故鉴定费元、伤残、后期、护理依赖的鉴定费元由刘某某负担;过错鉴定费元、伤残、护理依赖的鉴定费元由医院负担。
医院赔偿43万余元,其实这点赔偿真的很少,未来这个家庭的路还很长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双方均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云01民终号判决书,判决: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由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某精神抚慰金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由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某医疗损害费用.90元的30%即.67元”;三、由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某医疗损害费用.9元的30%即.67元”。
再难也要坚持,正义的曙光就在前面
本案作为一起较为特殊的医疗纠纷,整个维权时间长达6年久,先后经历昆明医学会、云南省医学会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过错鉴定,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级别鉴定、后期医疗费评估、护理依赖程度评估,维权程序之多,时间较长,侵权责任和损害后果证据搜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耗时、费力、专业性强。
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在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均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要不要继续维权,如何维权?在家属都快坚持不住要求放弃时,团队律师毅然还是建议必须继续维权下去,并向患方释明,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不存在过错不用赔偿,律师坚信自己的判断,终有鉴定会支持我方诉求,经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个程序,并且得到了正义的支持,这才让患方拿到了最后的赔偿。
本案基于维权时间较长,导致诉讼过程中患者伤情发生变化,故发生伤残、后期、三期情况的变化也是正常的。当然伤残等级鉴定、后期医疗费评估、三期鉴定等程序,尽量还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委托鉴定。如果自己单方去委托鉴定先行鉴定也不是不可。
医患纠纷中患者客观上处于弱势,如果没有坚强后盾的专业医患律师团队,必然更不利。
当然,本文作者在年全球非典型肺炎抗疫战争既五一劳动节之际衷心祝愿医患关系越来越和谐,祝愿我国医疗水平越来越高,特向全体医务人员致以最感激的问候,感谢一直以来对健康事业兢兢业业的付出。为医患和谐,我们承诺坚守好这个挑刺扶弱正义的岗位,因为我们坚信只有这样,人类健康事业才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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