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之间达成的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婚内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有法律效力,法律上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其中,关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同样约定即生效,不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房产所有权的依据。
实践中,本非所有的“婚内协议”均被认定有效,同时,有些协议的性质被法院判定为“赠与协议”而非“分配协议”,两者到底有何区别、有何关联?
一、婚内协议无效情形
首先,如果以离婚为目的的婚内协议,因为是以解除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以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该婚内协议未生效。另外,婚内协议含有限制人身自由、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等暗含以离婚为目的或前提,协议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最后,如果约定侵害了案外人的权益,也会导致协议整体无效。
二、婚内协议是夫妻赠与约定还是夫妻财产约定
实践中之所以会区分夫妻赠与约定还是夫妻财产约定,主要是因为婚内协议约定房产所有权时容易产生纠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所以,房产在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之前,如果婚内协议倍认定为赠与约定,则房产所有权未变更,并且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婚内协议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则所有权已变更,不涉及撤销赠与。
本文认为,认定妻赠与约定还是夫妻财产约定,要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协议有无赠与的本质特性:单务、无偿
当协议约定的财产为所有权种类、性质不同的多个财产时,就应审查受赠一方在其他方面有没有支付对价。当协议约定了有诸如夫妻忠诚义务等以婚姻关系为内容的其他约定时,该约定内容会对赠与合同的单务性产生冲击,不易按照赠与认定。
2.协议的形成原因
赠与,不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或者是情谊表达性质的赠与,或者是行为补偿性质的赠与,包括贡献补偿和过错补偿。相反,非赠与性质的夫妻财产协议,则以婚姻析产为主要内容,旨在就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及确认,常见于夫妻财产发生重大变化时,比如再婚、复婚。
结语:婚内协议涉及房产所有权变动的,应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以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