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方敏段文澜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收录于合集#上海法学研究个
方敏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段文澜
上海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要目
一、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现状
二、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与法律保护现实困境
三、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与法律保护困境之成因
四、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与法律保护举措之构想与论证
总结
年作为元宇宙开启的元年,互联网迭代升级大幕正式拉开。加之疫情的影响,物理的阻隔促使大家广泛认识到元宇宙的发展更迫在眉睫,游戏范式为元宇宙的构建与实现提供了有力借鉴,但作为相对独立于又高度依赖于现实世界的元宇宙成功构建前提之一便是厘清元宇宙数字财产权法律问题,元宇宙数字财产权的法律定性直接影响现实世界财产权制度,且数字财产权依赖于现实世界真实个体对应的元宇宙中虚拟身份,未来日臻成熟的技术将导致虚、实身份界限无限缩小,数字财产权的变动不仅关系到现实世界财产权的变动,更因虚、实身份的独立与不可分性,未来现实世界的财产权秩序将面临伴生于数字财产权变现、流转、继承所衍生的巨大伦理秩序失衡的风险。
一、元宇宙数字财产权制度构建现状
元宇宙本身系新生事物,对于元宇宙的探讨更多基于互联网的更新迭代背景,对于未来元宇宙的美好构想与发展趋势做出预测,真正意义上成熟的元宇宙即是相对于现实世界的闭环系统,数字财产权系元宇宙发展甚至构建成功的关键一环,但数字财产权目前仍属于“学术研究”概念,我国法律上早已经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但元宇宙背景下的数字财产权相较于“网络虚拟财产”则范围更为广泛,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一方面保护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对应的现实世界财产的真实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自身价值的评定体系并未成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采用的仍是现实世界财产与“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或者是价格的换算体系,可以说现时法律基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仍是建立在维护现实世界财产秩序与变动制度的稳定,是为了应对科技进步发展、互联网网络兴起对于现实世界财产权益保护的冲击和不足,数字财产权制度仍处于构想阶段,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则无疑为数字财产权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且提供了有力借鉴。
原民法总则第条肯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应受保护,民法典第条再次从基础法的层面肯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应受保护,但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则未在民法典中予以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有对涉虚拟财产纠纷进行裁判的案例。据统计已经公开的涉“虚拟财产”判决书合计件,其中民事判决书为件,刑事判决书为件。年开始出现第一例经审结的涉虚拟财产的民事案件,该民事判决书首次肯定了虚拟财产利益应受保护,值得一提的是,该民事判决书并未就虚拟财产的买卖给予正向评价。此后,年开始出现第一例经审结的涉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案件,该案系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为犯罪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所以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此罪、彼罪的认定出现偏差,症结在于对入侵电子系统,造成现实财产损失,应当保护的是以现实财产损失对应的虚拟财产还是数据认识产生了分歧。此后多起涉及财产的传统犯罪诸如盗窃罪与涉及计算机犯罪尤其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公诉罪名与判决认定罪名出现分歧:据统计,有57%的案件公诉罪名为传统财产犯罪,诸如盗窃罪、诈骗罪,最终被认定为涉计算机犯罪,最主要是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反之,仅有10%的比例,系公诉罪名为涉计算机犯罪,最终被认定为涉财产犯罪。
涉虚拟财产的民事案件,自年出现第一件民事判决书,此后两年未就涉虚拟财产财产的案件作出判决,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