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对建筑企业的七大影响

1、境外签订工程合同在境内使用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如何理解在境内使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五条: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2、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应税合同,适用税率统一为万分之三。

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其中的施工合同税率保持不变,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需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属于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施工企业经常遇到的加工合同、测绘合同、测验合同、检测合同、修理合同等属于应税合同中的“承揽合同”税目,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以前万分之五)。

3、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明确,合同中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无需贴花。

印花税法第五条: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此处的增值税税款应为销项税额(一般计税应税行为)或者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应税行为),增值税税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否则以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需注意,由于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而增值税税额是根据借款利息计算的,因此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应纳税额与合同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没有关系。

但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此处的租金与增值税是有密切关系的。

根据现行融资租赁增值税政策,直租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差额概念,回租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本金,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合同中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到底是差额概念,还是全额概念?

类似的问题还有,如果合同相对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合同列明了增值税税款,但实际执行中,对方有可能享受小微免税,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贴花?

这些问题有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明确,实施条例就不要想了,税法没有授权,怎么会有实施条例?

4、没有金额的框架合同,以实际结算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印花税法施行以后,此类合同是否还需要先按5元贴花,尚有待确认。

5、EPC合同、联合体承包合同计税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暂行条例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因此,印花税法施行以后,EPC合同、联合体承包合同在计算印花税时,只需要就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即可。

例甲业主,乙建筑企业,丙设计院签订EPC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勘察、设计不含税价款万元,由丙向甲直接结算(收款、开票),施工和设备采购不含税价款万元,由乙向甲直接结算。则甲印花税计税依据为2万元,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万元,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万元。

6、单位纳税人的纳税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印花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目前为数不好的地区对外来施工企业采取预缴核定印花税的做法,印花税法实施之后,这种做法将没有法律依据。

7、免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建筑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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