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低保
(一)保障标准
全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32%,由年人均元(月人均元)提高到年人均元(月人均元),全县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元(月人均)。
(二)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申请人家庭按自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算,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人均占有量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拥有机动车辆、商铺、船舶、出租门面(房屋)以及住房条件明显好于当地一般居民且没有特殊困难的家庭:3.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包括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组成、就业状况)、承诺事项存在虚假信息、入户核查提供不实住址、不配合入户调查的;4.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5.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6.因超出自己的经济能力购置、修建房屋以及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形成家庭生活困难的;7.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申请人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家庭;9.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10.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11.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12.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13.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14.农转非后土地未上交、城区无固定住所(不包括租房)长年在农村生活的以及因上学农转非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15.县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情形的家庭。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定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源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渭政办发〔〕67号)等。
(三)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申请承诺及申请信息核对授权声明等书面材料。1.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2.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船舶、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
2.入户核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承诺起10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拟定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交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比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听证评议和公示。信息比对结果符合条件的,乡镇组织辖区代表进行听证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30人以上,由乡镇、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内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熟悉低保政策、了解居民生活、公道正派、群众公认的社区居民和辖区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听证评议人员资料库。听证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申请承诺的相关事项进行听证评议。经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评议结束后在社区和居民小区进行一榜公示。一榜公示群众有异议的,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提交乡镇政府会议审核,乡镇审核后,在辖区内进行二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处理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进行三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乡镇、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农村低保
(一)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元,每年元
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元,每年元
农村低保三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4元,每年元
农村低保四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8元,每年元
(二)分类施保有关规定
1.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2.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④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家庭),经个人或监护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范围。
■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三类对象(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家庭)
①因灾难事故,造成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②生活比较困难,且供给大中专学生的家庭;
③家庭成员残疾、常年患病和供养多个老人的困难家庭。
4.四类对象(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居民提出申请→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汇总家庭成员信息→上报县区民政局或提交相关部门信息核对→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条件的入户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综合评定保障资格和补差类别→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
三、特困供养
(一)认定条件
1.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城市特困供养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由去年的元提高到元(即月补助水平为元)。
(三)农村特困供养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去年的元提高到元(即月补助水平为元)。
(四)护理照料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划分为三档: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全自理)的护理照料费用每人每年元(即每月元);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半自理)的护理照料费用每人每年元(即每月元);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全护理)的护理照料费用每人每年元(即每月元)。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不受户籍、身份等的限制。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4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甘民发〔〕98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85号)、、《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源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渭政办发〔〕99号)
(一)对象范围
1.急难型救助对象
①因遭遇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③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以及因精神分裂对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产生威胁,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④因突患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能及时接受治疗或因高额治疗费用打算放弃治疗,影响生命危险的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
①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家庭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②因患慢性病或长期接受化疗,无法通过正常劳动产生收入来源,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其他特殊型救助对象
①已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但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导致其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②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灾困家庭。
③在冬春期间,因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严重困难,导致无法安全过冬的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度残疾、精神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
④经帮扶脱贫后,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及其他困难又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⑤在司法过程中,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致使其家属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
⑥对卫健、应急管理、执法、交警、疾控中心等部门发现的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⑦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需救助困难家庭或个人。
注:包括各类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各类社会福利对象、低收入群体(家庭上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年低保年标准小于当年低保年标准1.5倍的家庭)、其他群体(家庭上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大于当年低保年标准1.5倍小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根据拟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参照城市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核算救助标准。在核算过程中,对申请理由类似或相似,但因家庭人数差别导致救助标准明显不公平的,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个标准进行救助。
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轻重进行确定。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原则上每年初按照乡镇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预拨乡镇,由乡镇从县民政局预拨的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元以内(含元)的小额救助,资金使用完后,由乡镇申请续拨第二次备用资金,每年的6月25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备案核销,经民政局审核核销后上报县财政局。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拟救助金额元以上元以下(含元)的由民政局审批,超过元的,由县民政局上报县政府审定后进行审批,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元,对重特大灾难的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年内可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二次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三)救助受理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2.主动发现受理。
(四)救助程序
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和困难急难程度,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实效性和公正性。其中,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推行“救急难”救助。即:申请对象到县民政局或所在乡镇民政站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审批调查相关表册,经乡镇调查人员(包村领导和驻村干部)、乡镇业务人员、民政站长和乡镇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乡镇公章后,附与申报原因有关的相关佐证资料和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或账户账号复印件,直接交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对于申报家庭因特殊原因无法或来不及填报相关资料的,由县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报请局长批准后,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符合急难型救助,但急难程度较轻和支出型、其他特殊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审批。原则上,每个乡镇每月上报一次临时救助文件,县民政局在每月28日前完成审核、次月6日前完成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
(五)佐证材料
大学生在校相关证明材料、患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受灾照片、残疾证等佐证材料是审核判定困难程度、核算救助标准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根据生活困难的原因,具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户主申请);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证明;
4.在校学生佐证资料要能够全面反映出学校名称、入学时间、学制、年学费等情况;
5.财政供养人员或村组干部申请救助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困难情况及工资收入相关证明;
6.因病需要救助人员提供重病患者佐证资料能够全面反映病名、住院时间、总费用、自负费用、后续治疗等情况;
7.重度残疾人佐证资料能够全面反映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情况;
8.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9.能说明各类灾害情况的照片;
10.相关部门或村社出具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11.与户主姓名一致的农村信用社“一卡通”复印件;
12.司法、卫健、应急管理、执法、交警、疾控中心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
(六)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元;
2.农村三、四类低保中的持证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及四种多重的一级残疾人和智力、精神及二种多重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元;
2.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
“两项补贴”政策依据。《渭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渭政发〔〕42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紧急通知》(定市政办发〔〕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定市政办发〔〕号)和《定西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定民电〔〕92号)。
基本要求:一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代办申请。二是审核程序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进行逐级审核。三是按月采取惠农“一卡通”或社会化形式发放补贴。除财政供养人员须由所在单位提供未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证明。不受家庭成员中“五有”因素的限制。
(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对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得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是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评估,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政策依据: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渭源县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44号)。
补贴对象: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以下人员: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已纳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象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补贴标准及方式:每人每月元,其中对居家的困难老年人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打入“一卡通”,对入住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申报和审批程序: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按照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等不同情况,依据相应的程序确定。
(一)居家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
依据《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90号)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委托监护人或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在申请人到龄的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样表附后)一式三份,并附本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县、乡各1份)和3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及村委会初审意见等相关证明资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返回本人,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生活能力状况评估。评估中要认真落实民主评议(听证)制度,以村(社区)为单位,由乡镇包村(社区)领导主持召开民主评议(听证)会议,由老年人能力状况评估成员、包村(社区)干部、村监委会成员、熟悉申请人情况的村(居)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评估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县民政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开始发放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通过养老服务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
对入住城市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向所在地县民政局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老年人第二代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及养老机构初审意见等相关证明资料。
2.审批。县民政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生活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并说明理由。
城市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要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入住需求。
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政策依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甘民发〔〕62号)。
孤儿认定程序:由其孤儿监护人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时,发放《儿童福利证》。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0元,按月足额发放。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政策依据:定西市民政局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转发甘肃省民政厅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民发〔〕号)、定西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转发甘肃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定民发〔〕11号)
认定程序:(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已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市州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所属福利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四)终止。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社会散居每人每月不低于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0元,并随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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