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马克思财产权思想的土地产权理论中,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的?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财产权作为一种反映着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物质利益关系的法权关系,本质上是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处于同一层面的“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如马克思认为,“所有权”是“在每个历史时代中”“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给“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因而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研究必然要结合所有制理论展开,只有将产权制度纳入到“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分析框架,才能从根本上把握土地产权制度的运行机制与演化逻辑,进而从整体上掌握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融合发展的实现条件与作用机理。
马克思所有制理论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马克思用以表征特定历史形态下社会生产关系整体特征的核心范畴,其通过“规定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与劳动者通过什么样的社会方式相结合”构成和形塑了人类社会形态的根本特质,不仅映射了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相对地位和相互关系,还决定了生产成果与消费资料的分配。
因而是一个经济社会最根本性制度安排。从其理论蕴含和实践指向来看,马克思所有制思想包含着历史形态的主体性、现实结构的多元化以及实现形式的多样性三重逻辑。
一是所有制历史形态的主体性。马克思将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力发展函数的因变量,放置于人类社会历史形态演进的历时性视角下进行考察,认为所有制具有随生产力发展而变革的“动态演进机制”。
生产力的发展会使“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经常的历史更替”,“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
也正是在这一内在逻辑机理作用下,一旦“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私有制”就将被“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取代。
然而具体到某一社会形态或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中,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占据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暴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
这种以“普照的光”和“特殊的以太”主导形式存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一个社会的主体所有制,其功能是:以生产资料排他性规定界定了归属清晰的生产资料最高支配权,并借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阻隔一部分人利用这一权利支配和占有另一部人的劳动过程和成果。
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和冲突,进而确立经济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的行为秩序,以“普照之光”和“特殊以太”形塑着社会的整体利益格局。
一个社会的主体所有制一经形成,则以其相对固定的历史形态框范与规定着这一社会的基本性质、行动边界和演绎方向。因此,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态描刻和反映了一个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整体性特质,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根本特征。
所有制现实结构的多元化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现实演变远比人们想象“要新奇得多,特殊得多,复杂得多”,特定社会形态存在着多元所有制形式是一种客观现象。马克思指出,不仅美洲原始公社解体时期的“所有制形式极其多样”。
资产阶级社会同样是“借这些社会形式的残片和因素建立起来”的,“其中一部分是还未克服的遗物,继续在这里存留着,一部分原来只是征兆的东西,发展到具有充分意义”。
尤其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因而所有制现实结构的多元化是一切社会形态在初期阶段的鲜明特征。究其缘由,同样是由社会生产力水平作为最基本约束条件所形塑的,现实社会经济中的物质生产力并非同质均齐的,而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存在着显著参差性与异质性,与之相对应,由其决定的基本社会生产关系必然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
正是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的渐进性与累积性决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更替的交错性、逐步性与长期性,生产力的结构性构成了所有制形态多元化的现实基础。
因而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通常并非纯粹单一的,而在主体所有制这种“普照的光”之下,还存在着其他非主导的所有制光谱,即公有制与私有制、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多元并存的状态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长期特征。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
所有制是一个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整体性概念,具有系统性、稳定性和一般规定性等特点,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和生产条件下还需要通过一定的实现形式来使之具象化。考虑到特定历史形态的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异质性,以及微观经济领域大量的具体产权安排及其结构变化等,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又是丰富而具体多样的。
即使“相同的经济基础”,“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也会“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色彩差异。”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私有制实现形式时,不仅指出了股份公司、垄断托拉斯和国有制等多种资本组织形式,还强调股份公司资本作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体现了“联合生产”和“社会资本”的性质。
因而以产权主体多元化为特征的现代股份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不仅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还可以为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融合发展提供现实载体。
而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作用下,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切实地改变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发生的关系,而这些改变了的生产关系又必然“表现于新的法权概念中”。
所以对所有制表现形式与运行机制的进一步解构还需从法权和社会意识层面向产权制度分析领域拓展。
马克思产权理论
马克思通过经济结构与财产制度研究开创了“对权利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先河”。虽然马克思经典文献中没有“产权”一词,但他使用“财产权”这一范畴来表达自己的产权思想并展开相关论述,建立起了一个从主体到客体、从内涵到外延、从基本规定到具体形式。
从经济制度到法权关系、从利益分割到要素配置的具有缜密逻辑的丰富、科学、完整的思想体系,因而“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
马克思产权思想的逻辑蕴含是结合所有制理论展开的:财产权是一种反映着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法权关系,本质上是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处于同一层面的“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是个历史范畴。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产权理解为所有制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下得以实现的组织形式和作用机制,“包括产权主体的范围与构成、产权客体的边界与规模、产权权能在不同主体间的排列组合和分配等的具体规定,以及广义上的所有权与物权、债权和役权等的产权安排以及其相互作用”等,是从法律层面对经济主体控制稀缺资源行为正当与否所做出的价值判断。
结语
总的来说,土地产权理论详细探讨了作为规范土地要素使用与利益分配的基本制度安排——土地所有制在在法律上的实现形式与经济领域的运行机制,主要由土地产权权能理论、产权权能统一与分离理论以及产权市场化配置理论等内容构成,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