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执行的重要财产,但往往会因为其存在的权属、权利瑕疵而使得执行变得复杂。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下,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法院能不能拍卖?
前不久我接到了一个咨询,家住北京的乔女士多年之前曾借给同事刘某一笔巨款,但是借钱容易还钱难,之后刘某百般推脱,一直没有还清欠款,后乔女士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也判决刘某应当还款,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但是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犯了难,刘某名下一穷二白,只有一套居住在朝阳区的房产可供执行,但是这套房子是刘某的单位自建房,刘某一直也没有办理房产证,房子还登记在前单位名下,那么像这种情况,乔女士是否可以主张执行法院将不在刘某名下的这套房子拍卖呢?
众所周知,房屋作为不动产,在确权上以取得权属登记作为必要条件,即在房产局取得房产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房屋属于被执行人,但是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被执行人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使得系争房屋没有产权证。那这样的房屋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执行,并予以拍卖么?
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法院不能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可知,“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其中对可执行的不动产要求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此处的“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同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登记,难以从法律却权的角度去认定该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法院不能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房屋没有产权证,存在着权证上的瑕疵,但是并不妨碍法院对其执行,进行拍卖。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同时也规定了,“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也就是说,没有进行登记的不动产,如果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也能够被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进行执行。这里的相关证据是指诸如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登记等。即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没有办理登记是因为被执行人意志之外的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如房屋尚未完结交付、房地产公司应负责的其他原因,可以认定系争房屋事实属于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的正当财产。那么,在执行中,该房屋就属于执行财产,法院可以执行。
其次,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对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的房屋做了列举:(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这也可以明确,房屋没有进行所有权登记时候,法院也是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执行查封的。查封是拍卖的前置条件。符合查封条件的房屋,经法院评估后,没有其他问题是可以顺利进入拍卖程序的。
最后,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中,也对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是否可以处置的问题作了解答。江苏高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综上,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法院是否可拍卖的问题,应当是可以的。没有产权证只是房屋在权属登记上的瑕疵,并不真正影响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但在执行中,执行法院需就系争房屋的其他相关证据予以结合考量,同时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常亮律师提示:
对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的拍卖问题,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法院在拍卖前,应当告知竞拍人该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事实,及法律风险。此处的风险主要是指因为这样的权属登记缺失的瑕疵,可能造成竞拍人难以完成房屋登记。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卖房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被执行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转让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能待定。且如果发生争议时卖房人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则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竞拍人愿意承受的,可以参加竞拍。竞拍成功后,法院以房屋的现状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房产证的办理事宜,不能办理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第二,竞拍人是可以竞拍没有房产证房子的,如果房屋是不具备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根据房屋过户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拍卖成交的,人民法院依据确认成交裁定向产权登记机关发出协助产权登记变更通知书,协助通知发出后30日内买受人可以持成交书、成交确认裁定以及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个别地方可能有限购的规定资料以及法院的解除查封裁定书等)自行申请过户手续。”法院拍卖过户的税费一般由买受人承担。参加竞拍前要咨询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