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于19世纪的马克思财产权理论比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早了一个多世纪,是西方现代产权理论镜鉴的理论资源。由此而言,有必要阐明马克思财产权理论对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当代镜鉴,厘清马克思财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区别,以凸显马克思不仅有财产权理论,而且是系统科学的财产权理论,历史地位非凡,现实意义重大。
(一)马克思财产权理论的当代镜鉴
对于马克思财产权理论的历史地位,我国经济学家吴易风的观点是:马克思财产权理论是“社会科学史上的第一个系统的产权理论,并且是迄今为止社会科学史上真正科学的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的观点也是较为公允的,他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位有财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
1.马克思财产权理论对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当代镜鉴
比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早了一个多世纪创立的马克思财产权理论,无疑是西方现代产权理论镜鉴的理论资源。具体说来,西方产权学派对马克思财产权理论的镜鉴主要以下这几个方面。研究对象的镜鉴。
财产权和制度成为西方产权学派的研究对象,是受到马克思财产权理论的影响。西方产权学派在补充和修正新古典经济学的部分假设的基础上,镜鉴了马克思财产权理论,引进财产权和制度。
进而与马克思财产权理论一样,强调财产权和制度观念的重要性,认为对经济绩效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是制度安排。同时西方产权学派也像马克思一样,不仅将财产权理解为一种法权关系,一种可以在市场中交易的权利,还将财产权视为由各项权利组成的集合,包含着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和索取权等一系列权力。
财产权制度是变化的镜鉴。以辩证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马克思财产权理论认为,作为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的财产权制度,会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而发展演变。西方产权学派以马克思财产权理论为参照,将产权制度的发展纳入财产权问题研究中,并指出财产权制度与市场和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而财产权制度会发展演变。
例如,西方产权学派的代表性人物格拉斯·C.诺思就镜鉴了马克思关于制度发展的思想。诺思认为,目前对长期变革论述的理论中,最有力的论述是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受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影响的诺思认为财产权制度总是在不断发生演进的,并且是一个渐进性的连续的演变过程。财产权关系的镜鉴。
马克思财产权理论认为,财产权表面上体现的虽是人与物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的是人与人关系。如列宁所说,“凡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到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的地方(商品交换商品),马克思都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基于对马克思财产权理论的镜鉴,西方产权学派也认为财产权不仅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西方产权学派基于对马克思财产权理论的镜鉴,吸收了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一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解释力,为一些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然而,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仍然没有克服传统经济学的局限性,仍然存在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许多固有缺陷。因此,它不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
(二)马克思财产权理论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财产权理论是能经受住逻辑、历史与实践检验的,理论内容丰富且系统科学的财产权理论,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新时代,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二元财产权制度建设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单一公有制经济的局面被打破,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恢复与发展,由此形成了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并存且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与之相应,也形成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共同发展的二元财产权格局。但由于传统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是消灭私有制,扬弃私有财产,因而对于私有财产认识存在诸多误读与误解,并往往陷入“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权过分还是不够”的悖论。
尽管年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并在三年后出台了《物权法》,从而使得个人合法性所得的私有财产有了宪法与法律依据,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大量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保护的例子,如公权侵犯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事实上,马克思财产权理论已经表明,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所得私有财产,即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是“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的、活动的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理应得到保护。
由此看来,我们应当以马克思财产权理论为指导思想,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一体保护的二元财产权制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二元财产权制度建设首先要健全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宪法层面,已经明文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可见根本大法已经对公私财产权进行了保护。为了使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不止于文字,还应当健全保护财产权的相关法律与配套法规、行政规章制度。作为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以高票通过,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
2.深化新时代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根据社会主义本质学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但在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时常有一些人发表一些歪曲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言论,如有的人把现在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曲解为新一轮的“公私合营”,即所谓的“新公私合营论”。
事实上,马克思财产权理论已经表明,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有所区别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宪法将我国的所有制规定为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历史证明,纯而又纯的社会公有制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
基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评价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标准是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社会的社会性质。由此而言,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因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以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新时代下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是要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是要引进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如支持集体资本、鼓励非公有资本、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从而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三是要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3.妥善解决贫富差距下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贫富差距引发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日益凸显,并成为影响中国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当下中国贫富差距下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不全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问题。从根本上说,应是“得所当得,得所应得”问题。
由此而言,妥善解决贫富差距下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一是要实现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真正占有。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不被他人剥夺,自己享受并占有劳动成果时,劳动者的权利才不是形式权利,而是实质权利。
二是要贯彻机会公平原则。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机会公平是指在获取资源过程中,以劳动能力为主的资格平等和以个人自由发展为主的权利平等,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必须都平等的享有劳动和改革红利的机会。
三是要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数量。只有劳动者的收入增加了,钱包“鼓”起来了,劳动者才能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才因此而和谐稳定。四是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事实上,共同富裕与公平正义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推进共同富裕实际上就是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就是共同富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