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穆颖:竞争法下的大数据权益与风险——第七届“知识产权、标准与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
原文作者: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
年10月25日上午8时,由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上海律力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承办,并由《电子知识产权》及《竞争政策研究》作为媒体支持的“第七届‘知识产权、标准和反垄断法——新经济下的中国竞争政策暨《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竞争政策研究》创刊三周年回顾与展望’国际研讨会”在北京盛大召开。
国家工业和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尹丽波、副主任李新社出席会议并担任主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长王卫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副局长李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杨万山,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副司长武晓明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出席本次会议并发表致辞。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JoshuaWright教授、原澳大利亚竞争及消费者委员会主席AllanFels教授、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高级顾问穆颖等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作精彩发言。
LegalExecutiveBoard(简称“LEB”)特将穆颖律师现场演讲内容进行转载,以供LEB法务总监会员及广大读者受众学习交流。
穆颖: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高级顾问,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竞争法律业务。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诉讼和争议解决,同时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律方面具有丰富的经历。
以下为穆颖律师“竞争法下的大数据权益与风险”主题演讲内容:
这次跟大家分享的仍然是大数据。我们这个环节的主题是数字经济,之所以选择数据是因为没有数据就没有所谓的分享经济,没有数据就没有人工智能,没有数据就没有平台。所以数据成为整个数字经济非常核心的竞争要素或资源。
刚才听了于立老师跟我们分享的“保和反”的问题,我想我们更多地听了非常多的经济学专家以及反垄断的专家来讲数字经济里面风险与规制的点在哪里之后,我想先来跟大家谈谈如何“保”。
数据或者大数据对数字经济非常重要并有极高价值,被称为互联网时代货币,这样的资源我们到底应该如何保护他。所有从事数据的经营、分析、创新的主体都希望自己的成果可以得到保护。如果我们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分析,作为一个保护创新成果、保护经营成果的一部法律,数据能否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呢?但是很遗憾,在我们理论的分析以及实践的过程中发现数据很难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那么,是否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法律都没有办法或者对大数据进行保护呢?今天我跟大家分享部分司法的实践,探索一条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数据或者大数据相关权益的路径。跟大家介绍两起案件,看一下我们这个路径如何与大数据整个行业发展和数字经济保护相关联。
这是被称为用户数据案的脉脉案件,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话应该有所了解。脉脉是一款社交软件,利用了另外一个社交平台上的数据行为,这个行为被法院进行了制止,认为他不符合诚信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所以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被称为中国的用户数据第一案。这起案件对数据平台的保护,通过第二条的路径来实现的。在这起案件中,法官分析了数据提供者也就是用户、数据搜集者也就是平台以及数据利用者也就是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并且创造性提出当数据利用者,就是第三方,希望运用数据的时候必须遵循三重授权的原则,即用户给平台授权,平台给第三方授权,用户再给第三方授权这样一个规则。除了了解到这些案件创制了这样一种新的授权原则之后,更重要的是,在这起案件的裁判中,我们看到了数据在裁判中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认为他是经营者非常重要的经营优势与商业资源,应当得到保护。用户数据案件之后我们又看到了一起数据产品案,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裁判的案件。某电商平台在对用户的浏览收藏等网上交易痕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推出了自己的一个衍生数据产品,这是一个大数据产品,用来帮助和提高商家的经营水平。而被告是另外一个互联网公司,他没有付费,也并没有得到许可,为客户提供这个产品的远程登录服务,被互联网法院确定不正当竞争。这个案件非常关键一点是,司法机关认定,电商平台就相关衍生数据产品享有合法性财产性权益。我们对于大数据的权益可否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不确定的情形下,甚至大数据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分析处于一个有争议的情况下,这起案件至少确定了衍生数据产品的财产属性。在这个司法的裁判过程中,法官也是非常细致地分析了我们如何从信息得到数据产品。其必然会经过从用户信息、到原始网络数据大规模聚集,再到经过分析转化以及处理之后得到的衍生数据产品的过程。这也说明,我们数据产业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法律规制。在用户信息阶段,没有财产性的权益存在,它只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而已,这个时候法律需要规制的对象是安全保护的问题、隐私保护的问题。而当我们开始搜集原始数据的时候,我们几乎是用各方主体之间的约定来调整这种法律关系。再当我们数据的搜集者开发出了衍生数据产品的时候,则《反不竞争法》可以通过制止不正当行为的路径,给予了它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性权益的保护。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跟大家分享的第一部分内容,就是大数据如何保护的问题。
我们之所以希望对数据进行保护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它巨大的价值,也是同样因为它巨大的价值,也引起了反垄断和经济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