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格兰公簿土地保有权制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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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关于公簿土地保有的界定

格雷运用法律语言对公簿土地保有进行定义:公簿保有土地是维兰土地保有的一种重新改制。

公簿土地保有制似乎是由封建保有制向现代产权制度过渡的产物,一方面,领主同公簿持有农之间似乎通过副本的存在建立起一种现代产权制度化的契约关系。

另一方面,公簿土地保有权制在形成伊始又在某种程度上保留着农奴制的法律实质。与维兰相比,除了公簿副本,公簿持有农的产权表达方式并无不同,且二者都是非自由持有地。

为了保护习惯佃农的旧有法律地位,庄园法庭案卷及其副本通常采取这样一种统一的范式:给其继承人,并在后面添加“根据庄园习惯以领主的意愿持有”,领主的意愿以及庄园习惯约束并同时维护着公簿持有农的土地权利。

在习惯法和领主意愿的约束下,公簿持有农不仅要缴纳租金,还对领主负有额外的附属义务,例如在土地进行转让和继承时还要向领主额外缴纳一笔新的进入税,除此之外,领主还可以以佃农违反惯例规定的义务为由没收其土地。

与之相对,领主的意愿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习惯法的约束,查尔斯。卡尔斯罗普认为,领主的意愿要服从于习惯,公簿持有农享有来自庄园法庭的习惯法救济,这些救济在当时较普通法的救济更为妥善而有效。

各地的庄园法庭通过仿照普通法的诉讼程序建立起相应的习惯法,解决公簿持有农的土地纠纷,这使他们在土地上可以享有同自由保有地产相似的习惯法地产,“除了特殊的习惯外,公簿持有农在土地上的权益无论在其延续的时间、享有的时间、传承的方式,以及共同保有权等方面,都效仿自由保有权。”

从法律层面看,公簿这一形式具有的是习惯法的效力,由于公簿持有农是通过简单的步骤从维兰演变而来的,这一转变又是一种渐进的对现状的调整,因此这一身份以及制度上的变化并未直接反应在王室法庭之上:没有为维兰对抗领主的诉求所设立的令状,因而也就没有为公簿持有农所准备的令状,因此在公簿持有农形成的初期,普通法并不认可公簿持有农的法律权利。

普通法对于公簿持有农的排斥始自于对于维兰的排斥,从12世纪起,英国有关维兰保有制的法律趋于严酷,在此基础上王室法庭明确地将维兰保有制排除在各种普通法不动产诉讼之外,“法律历史不得不被遗忘甚至扭曲并从属于法律理论”,在王室法庭承认公簿持有农之前,显然出现了社会实践同法律理论相脱节的现象。

随着公簿持有农的诞生以及不断发展,王室法庭的保护不再被视为对于庄园事务的干涉,15世纪开始,衡平法庭和议会法庭最先开始保护公簿持有农免受领主侵害;在15世纪后期,普通法法庭亦追随其脚步,开始受理公簿持有地相关诉讼。

在这之后,虽然公簿持有农权益并不受不动产诉讼的保护,但其附属权利是由庄园习惯法以及之后的普通法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按照自由持有人的权益为模板进行塑造的,如此一来公簿持有农的土地权利在实践中依然被视为一种不动产权益。

习惯法下公簿持有农的义务与权利

在16世纪之前,王室法庭对庄园内部土地关系没有管辖权,因此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庄园内公簿持有农的权利与义务是由庄园法庭依据庄园习惯法加以规范的,各庄园内不同的公簿持有制土地关系的内容,直接决定了庄园内公簿持有农的实际权益和责任。

由于公簿持有制是由维兰制逐渐演化而来的,因而仍保留着维兰制的一些习惯特质,表现在权力实践中便是保有人通过向领主履行义务,并承担习惯所规定的保有制附属义务,并由此享有习惯所规定的土地权益。除了保有制关系中普遍存在的宣誓效忠、出席领主法庭、领主归复权外,公簿持有农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向领主缴纳的接纳费

向领主缴纳的费用首先可以根据习惯分为固定税费和任意税费:固定税费通常由一笔确定的或者固定标准的金额组成,这种费用被认为独立于领主的意愿,这种固定税费一般数额较小,仅存在于那些特殊习惯所授予,并可通过庄园案卷得以证实的公簿持有地中。

而任意税费则是一笔不确定的数额,通常由庄园的领主或者管家决定其具体数额,任意税费一般基于地产当年价值,可能是一笔较大的费用,但这种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当公簿持有农认为费用过高超过合理范围时,可向庄园法庭质询,在许多庄园习惯里也规定了任意税费的最高限额。

在这一基础上,缴纳给领主的费用又可以根据费用上缴的时机划分为三类:进入土地时缴纳的费用、领主死亡时缴纳的费用、获取习惯规定之外领主许可时缴纳的费用。

进入费

根据庄园习惯法的普遍规定,每个佃农需要在他每一次进入土地时取得领主的“接纳”,并为此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通常被称为进入费或者接纳费。

实践中,这种进入费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继承时的进入费,在公簿持有农死后,其继承人需要缴纳一笔具有“先占”性质的进入费,如果继承人不支付进入费,则会被是为拒绝领主的接纳,领主有权收回土地,原公簿土地保有关系中止。

第二种是土地转让时的接纳费,即公簿持有农转让土地时,出让人向领主交纳的费用。根据普遍规则,公簿持有农转让自己的土地权益时,土地受让人必须取得领主的接纳并为此交纳一笔费用,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接纳费的具体形式依据各地庄园习惯而定。在存在庄园的特殊习惯规定的情况下,进入费可以是固定的,其余情况下则可能为任意税费。

如果进入费是任意的,则必须是合理的,根据年在莫干诉斯卡德谟一案中诺丁汉领主所确立的标准,进入费通常不得高于土地2年的收益总额,一旦佃农发觉自己实际支付了高于这一标准的进入费,他可以收回超过两年收益的那一部分。

但这一合理标准只适用于公簿持有地的购买而并非继承,并且在只对首次进入庄园土地收取费用的情况下,进入费可能会大幅提高。

另外,进入费在支付时间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如果进入费是固定的,佃农必须在领主“接纳”之后立即上缴费用;反之,如果进入费是任意的,那佃农则会被允许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满足领主的要求,并可在其认为要求不合理时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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