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
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知识产权”作为术语,在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被广泛使用。
技术转移经纪人需要了解哪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下述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类清单:
一、综合类
1.《民法典》
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2.《刑法》
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3.《对外贸易法》
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1.《商标法》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三、专利权类
1.《专利法》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国防专利条例》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防专利管理工作的军事行政法规;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做到既确保国防秘密又便利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四、著作权类
1.《著作权法》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集体管理组织就著作权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
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
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
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五、商业秘密类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经营者不得实施明显可导致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经营者不得实施可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
2.《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上海世博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都属于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未经允许,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博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博会标志的商业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八、地理标志类
1.《商标法》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药品、烟草制品要求取得注册商标以后才可以上市销售。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以地理标志进行命名的产品;
产品违反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不予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
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十、其他类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