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不动产减名属于房产份额无偿赠与直

不动产减名属于房产份额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涉及的税费情况如下:

一、赠与方

(一)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符合女儿无偿赠送房屋份额给父母的情形,则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8号)第一条第一款:“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赠与房产是免征,非住房则税率为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6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由于法律上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兄弟姐妹,因此兄弟姐妹之间无偿赠与房地产不属于“赠与直系亲属”的情况,如果赠与的是住房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赠与的是非住房的,根据《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贵税公告年第4号),对个人转让非住宅房产按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第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二、受赠方(一)契税。

契税税率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因此受赠方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

(二)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第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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