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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猝死,理赔如何判定?
年9月,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总人数为人的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至年9月30日止。年12月25日,被保险人员工阿龙在家突发疾病死亡。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和解协议后,遂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雇主责任险,系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设立,即保险范围也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原告员工在家因自身疾病死亡,并不构成保险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阿龙结束加班后,在家中突发疾病。被急救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另查明,阿龙在其死亡前两个月内,阿龙每日工作时间均长达10小时以上。
法院认为,阿龙死亡前一年时间内,其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有密集的加班行为存在,死亡当日也是加班至20时21分才回家休息,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虽无法得出阿龙加班与其猝死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其工作时长、加班情况以及当日加班后回家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由此判定阿龙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万元保险理赔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阿龙的不幸遭遇的确令人唏嘘,然而这起事故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呢?恐怕未必。
要厘清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两个概念,第一,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第二,猝死的致病因是什么?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企业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保单所载明的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负责赔偿。
从该险种的设置来看,我们不难看出雇主责任险与工伤在实际的认定上有高度的相似性,主要是针对于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事故或职业性疾病所导致的伤、残,病、死等事故的经济补偿。既然两者高度雷同,为什么企业主在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之后,还要再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呢?因为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很多地方政府会把工伤作为考核项,如果某个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次数较多或者申请的工伤保险金较多,可能会导致政府提高该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严重的可能会引来行政处罚。况且雇主责任险的覆盖人群可以拓展至临聘人员、实习人员、返聘人员等,其机动灵活且覆盖面更广,所以受到很多企业主的青睐。
什么是猝死?
猝死(Suddendeath,SD),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临床上猝死可分为两大类,即心源性猝死和非心源性猝死。
1、心源性猝死也称为心脏性猝死,它指由于心脏原因所致的非预见性的自然死亡,患者即往可以患有心脏病或无心脏病史,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一般在瞬间至一小时之内。国内文献指出:“在心脏性猝死的患者中,80%的成人死因与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有关。急性冠脉综合征发生后,突发的心肌缺血造成患者心脏的电活动紊乱,进而发生恶性心律失常(多为室颤),此时如果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心肺复苏或复苏失败,就会发生猝死。
除此之外,导致心源性猝死的其他心脏疾病还有两类,一类是器质性心脏病,如心肌炎、肺心病、风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等。另一类是非器质性心脏病,即心肌离子通道缺陷性疾病造成的猝死。如Brugada综合征、QT间期相关综合征(QT间期延长及缩短等)、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发育不良综合征、马方综合征、儿茶酚胺敏感性多形性室速(CPVT)、还有某些心肌病等。这类患者大都属于基因缺陷造成的离子通道功能异常,多与家族及遗传有关。
2.非心源性猝死也称非心脏性猝死,指患者因心脏以外原因的疾病导致的突然死亡,约占全部猝死的25%。临床常见的主要疾病包括呼吸系统疾病如肺梗死、支气管哮喘,神经内科疾病的急性脑血管病(如脑出血),消化系统疾病如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等。此外还有主动脉夹层、严重的电解质紊乱(如内源性高血钾)等。
由此,猝死是一种基于自身疾病所导致的急性死亡病症,自身疾病为导致死亡的唯一原因。虽然从预防医学的角度来看,吸烟、饮酒、肥胖、作息不规律、缺乏运动、膳食不合理等属于心脑血管疾病的中间风险因素,却非必然因素和直接因素。法院基于此所做出的的常理推断,实际上是对医学概念的混淆。
再者,合同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都做了清晰的标注,其条款内容通俗易懂,亦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保险责任的部分:承保被保险企业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保单所载明的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负责赔偿。对于免责事由也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
其中意外事故的概念我们不难理解,职业性疾病又包括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种。而其中并不涉及猝死。
众所周知,《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完整保护体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应逾越法律边界,对过度的解释。而法律对工伤认定之所以设置严格标准,正是为了防止工伤的认定过于草率,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有效保护绝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阿龙的死因为心脏呼吸骤停,应该属于心源性猝死,作为原告方提出相应诉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释明并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三性进行全面性、客观性的审查核实,对于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另外,对于当事公司存在明显长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也应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而非纵容姑息,从根源上杜绝此类不幸事件的再次发生。
来源:保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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