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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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但在广大农村地区,伴随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新老问题交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突出。在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涉及农村妇女权益规定的多项相关法律中,一些条文规定已经不适应新时代、新需求、新期盼。完善立法,进一步维护好农村妇女在改革发展中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迫切。

因应时代新需求满足群众新期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和妇女工作,强调要积极保障妇女权益,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一系列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制度措施相继出台,我国妇女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现已建立包括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

同时也应看到,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新老问题交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突出。在广大农村地区,伴随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面临挑战,既有老问题表现出新形式,也有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产生。

新时代,新征程。因时而变,广大农村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更加迫切,对完善立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期盼更加热切。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涉及农村妇女权益规定的多项相关法律,其中一些条文规定,已经不适应新时代、新需求、新期盼。比如,一些条文简单援引其他法律中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保障力度不够;一些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刚性约束,科学性、可操作性不足;一些条文则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法律修订,需要进行衔接并补充完善。

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就完善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事关多部法律的修法议案、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的审查建议中,也都有一定数量涉及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包括农村土地承包中外嫁女权益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成员权益问题以及土地征迁补偿问题、诉讼权利问题等,其中有一些属于地方立法当中存在的问题,但需要通过修订、完善上位法来解决。

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年重点立法工作,作为“保障高品质生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立法项目之一;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联系。目前已完成第一步修改,即“法定任期由3年改为5年”,第二步系统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争取在本届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列为第三类项目。立法规划项目分为三类,其中: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三类项目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年4月26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显示,从督查调研和基层反映情况看,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包括部分地方改革工作不规范,少数地方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没有充分尊重历史、合理兼顾现实,将户籍仍在本村的外嫁女排除在外,造成“两头空”现象。同时,也包括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国家层面缺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仅有少数省份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依法开展、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等造成影响。

该国务院报告建议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理论研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相关立法探索,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等。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赴广西壮族自治区认真开展调研。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农业农村部拟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年11月4日印发各地,用于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目前,广大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依然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完善立法进一步维护好农村妇女在改革发展中的合法权益,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可期。

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立法,更好地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相关专家学者对此发表见解和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

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方燕

建议借鉴民法典相关规定,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民法典衔接的修订工作,确保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性的同时,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宜垦(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天津市妇联兼职副主席

陈中红

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工作机制,构建跨部门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协调联动机制。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游植龙

应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丧失情形,确认的程序、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明确司法救济路径。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杨一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事关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应加快其立法进程,构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争议司法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李秀萍

原标题:《农村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妇女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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