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无法选择产权置换,这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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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无法选择产权置换,这违法么?

卢先生经营着一家实业公司,公司坐落在三亚市一处棚户区内,后来,该棚户区作为改造重点被纳入了政府改造规划中。本来面临征收,只要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也不会对卢先生的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卢先生却发现根据政府在补偿方案中的相关规定,自己可能没办法选择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这让卢先生心里犯了嘀咕。

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方案来看,政府规定该棚改项目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但随即又规定产权置换只适用于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不能选择产权置换。这也就是说,卢先生公司所在的工业用地因为不属于住宅房屋,在选择补偿方式的时候就不能够选择产权置换作为自己的补偿方式。

卢先生认为这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征收决定和该补偿方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政府作出的补偿方案限制了卢先生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但是考虑到土地存量资源有限的大背景,对于像三亚市这样限制发展工业的国际旅游城市,客观上难以提供工业用地和非住宅房源。该补偿方案中没有给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权利,属于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现状作出的合理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因此,提供两种补偿方式是原则。当征收方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时其应当证明客观上确实不能,同时,货币补偿不能打折扣,要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尽可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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