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二十七,在征收中对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应如何处理
家住辽宁沈阳的金女士房屋被征收了,刚开始跟征收方谈的很好,征收方也对金女士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金女士基本满意,也痛快的搬离了被征收房屋。可未曾想到的是,征收方却反悔了,认为金女士没有取得房屋登记和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不能获得补偿,迟迟不给金女士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金,为此金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职责。
本案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征收方应支付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金额。
对此征收方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其理由为,在行政机关未对涉案无证房和构筑物合法性及违法性调查、认定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判决浑南区政府支付金女士无证房征收补偿款元,缺少依据。
经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是否应予以补偿及补偿数额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征收方既未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又未对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征收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达金女士,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并自动搬迁后,又称评估错误,不予补偿。故在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并未被认定为系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情况下,征收方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不应予补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无证房及构筑物的补偿数额。鉴于诉讼时涉案建筑已被拆除,而评估报告系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的评估项目及数量而作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数额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确定无证房及构筑物的估价结果,判令征收方向金女士给付无证房及构筑物的补偿款,并无不当。
因此裁定驳回了征收方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对于在征收中存在无证建筑,我国的征收补偿条例有专门的处理认定程序,也就是国家法律并不认可将无证建筑一刀切的认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认定,并以此作为是否补偿的依据。如果征收方没有履行认定程序,则无权在诉讼中单方面将无证建筑当做违建不予补偿,而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也就是既然没有认定为违建,在诉讼中应视为合法建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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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最高法行申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