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经济史在我国,财产权利制度与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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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代经济史:在我国,财产权利制度与市场机制的实现方式我国财产权利制度与市场机制的实现方式有几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财产权利制度为市场机制的存在创造基础,市场机制成为财产权利的实现方式。因此,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某种财产权利制度的历史安排。

正因为如此,一方面,市场经济对于社会财产权利制度有着深刻的要求,只有当社会财产权利制度保证并满足某些必要条件时,经济资源的配置才可能以市场机制为基本方式,这些必要条件的任何不满足,都会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经济的存在;另一方面,社会财产权利制度构造上的缺陷也会表现在市场经济机制的运动上,市场机制的种种失灵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在财产权利制度构造上找到解释。

亚细亚社会特征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封建时代,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与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分离的,都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实际上,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社会”的特征之一,也在于行政权与土地的所有权结合为一体,行政官员的级别与土地占有量统一在一起,政治权力的大小与拥有财富的多寡结合在一起,因而,使整个财产权利制度具有深刻而浓厚的超经济性质,这种超经济性构成前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对市场经济的根本性制度排斥。

这也是为何即使是在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制在整体上也难以适应市场,难有市场竞争力和市场效益的根本产权制度原因。国有制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掌握资产的制度形式,这种形式本身并不直接反映资产制度的本质,不反映资产制度是公有还是私有,国有制产权并不必然代表公有制产权。

国有产权

一方面,就所有权而言,国有产权作为国家掌握的权利,作为国家的所有权,同样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不是作为经济基础存在的“所有制”,所有权不过是对所有制的法律表现,这种所有权是否真正反映公有制的要求,既要看国家的性质,看国家政权建立在怎样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又要看这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在具体运动中,在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是否真正体现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否则,国有产权同样可能成为私人利益的源泉,资本主义国有制产权在本质上就是如此。另一方面,就所有制而言,国有制是一种国家现象,也就是说,只要有国家就可能有国有制,不仅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存在国有制,并且在近百年来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大都稳定在占全社会资产比重10%~20%之间。

各种形式的国有制

早在奴隶主时代和封建主时代,就曾有各种形式的国有制,国有制并不代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特点在于公有制占主体,同时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而不是国有制占主体,更不是由国有制统治。马克思指出,商品货币关系及市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历史地出现社会分工和私有制这样两个条件,但历史发展表明,在人类几千年的阶级社会中,尽管早已产生了这样两个条件,却无市场经济文明,即市场未成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

市场经济文明的产生是近现代的事情。资本革命最深刻的历史意义之一,便是把以往依赖于超经济权力而存在的产权,从超经济特权的网络中独立出来,使之成为具有独立意义的、经济性质的权利,并且进一步使社会其他权力,其他超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性质权利的依附,从而使社会从“封建主义”进入到“资本主义”。正是由于这种权利性质的历史变化,使得市场经济文明历史地首先与资本私有制结合为一体,使市场机制成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尽管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并未创造私有制和社会分工条件,这两个条件早已有之。这也是为何早期资产阶级学者竭力鼓吹产权必须是法权,必须是可以平等交易,且以契约形式组织交易的平等权利的动因。

市场经济要求

在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必须有明确界区如果说,产权的经济性质是对交易主体性质的规定,即规定怎样的权利主体可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主体的产权界区的界定,从动态上说,真正的主要界定产权的经济制度力量在于市场本身,市场交易过程同时也是产权不断转移、不断界定的过程。

产权界区越明确,市场机制越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将公有制的经济在产权上界定清晰,在公有制当中使不同的交易主体的责、权、利独立性具有产权制度保证,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这在历史上从未有过。在以往的体制下,资产权利不是无界区,但那种界区一不是经济性质,而是超经济性质的权利界定。

代理者

代理者支配着不属于自己所有,至少不完全属于自己所有的企业法人资产。一方面,这种代理制的特点在于支配者支配的资产可能包括自己出资的部分资产(如公司董事自身出资的资产),但更多的、更重要的是支配着不属于自己的资产(如外在于公司的广大股东的资产),并且越是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越是公司规模巨大,因而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法人支配的资产越在更大程度上是他人所有的资产;另一方面,为什么由公司董事会作为法人代表,支配其他所有者的资产,并代表全体股东直接内在于公司监督经理?也就是说,代理者凭什么获得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关键在于代理者必须对委托者按照法律、契约的事先规定,承担资产责任,或者是无限责任(如早期的股份公司)或者是有限责任(如现代主要的股份公司)。

承担资产责任并非一般地承担全部经营风险,而是说若公司资产有损,甚至破产,那么受损最大,即承担风险最多的首先是代理者本身,这也是为什么原则上成为董事要根据出资多少为准。正因为事会承担着剩余风险,因此,一般的所有者获得股息,管理者及劳动者获工资,而公司法人获得剩余,从而对公司法人产生利益刺激,使之愿意进行市场竞争并冒险,同时,又不能不受到比一般所有者和管理者、劳动者更多的资产责任约束,使之冒险受理性的制约。因此,在制度上规定代理者的资产责任能力和义务是产权权能分离的重要前提,即剩余索取必须与风险责任对称,否则,或者对企业法人缺乏资产权利刺激,或者对企业法人缺少责任约束,进而既无效率又无秩序。

企业法人产权

企业法人产权虽然不是所有权,而是以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为特征,但企业法人产权一经制度性地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保证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独立决策的根本,这种独立性的财产根据在于,在一定制度规定下,在代理者依法承担相应资产责任和剩余风险的条件下,任何人,即使是出资者(一般所有者)也不能凭借所有权(如股权)任意分割企业法人产权,不能随意破坏企业法人产权的完整性、独立性,除非公司破产,依有关破产法程序安排,所有者作为公司债权人参与分割资产。所有者对公司法人的监督表现为外在的市场监督,因而,主要体现在通过股权转让来转移资产风险,同时通过股市来评价、选择企业法人,进而以市场交易来约束企业法人。

管理权作为管理执行权

管理权作为管理执行权,直接对支配者(公司法人)负责,而不是直接对外在于企业的出资者(所有者)负责。管理者(经理)在制度上无力也不必对所有者负资产责任,尽管经理与董事会之间也是委托一代理关系,但这里董事会委托出去的并不是资产所有权,而是资产管理权。

因而,一方面,董事会必须内在于企业直接监督经理,因为,经理并不能承担资产责任但却获得了管理资产运行的权利,对其权利的约束便难以资产责任来规定,必须通过直接的、内在的监督来保证其权利不滥用;另一方面,这种监督权必须由董事会(企业法人)掌握,因为,企业法人承担着剩余风险,只有承担资产剩余风险者,实施监督才可能有效。

结语

发生在企业法人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一代理,使得无物质资产但却拥有管理知识,拥有更多的人力资本积累的企业家寻找到了社会位置,使之在资产权利权能社会分工中成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而提高了产权运用的效率。在所有者与支配者,支配者与管理者之间发生的两级资产委托代理,前委托代理的关键在于资产责任的明确,在于资产权利与风险的对称;后委托代理的关键在于资产运用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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