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病史不仔细,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一:案情简介

年5月26日,患者因“反复乏力8年,再发半月”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髓系白血病,随后患者因急性髓系白血病五次入院进行化疗。患者陈述既往存在肺结核病史,医院病历均未记载。

年2月12日,患者经肺部CT复查时发现两肺新生弥漫性小结节,经会诊询问患者既往有结核病史,而胸部CT影像学表现较1.28进展明显,目前血型播散型肺结核首先考虑。后经患者家属同意,医院进行抗结核治疗。

年2月23日,病情无好转,患者家属放弃进一步治疗,患者自动出院,并于2月26日死亡。

二:诊疗行为分析

1、院方根据患者病情诊断“急性髓系白血病”符合诊疗常规,随后的抗白血病的化疗等治疗方案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失。

2、院方发现患者存在“两肺弥漫性结节灶”未存在延迟,结合患者病史诊断为“血型播散性肺结核”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及时安排转院进行抗结核专科治疗符合临床转科制度。

3、患者疾病属于疾病发展自然转归,为目前医疗技术所难以阻断。

4、医院存在询问、记载病史不详细、不全面的过错,但是并未影响患者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无医疗损害责任。

三:法律责任分析

1、侵权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义务采集患者的病史。患者先后五次因急性髓系白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记录既往史一栏记载:否认结核、乙肝病史。患者存在结核治疗史,医院存在询问病史方面存在不足,未尽到其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2、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过失行为导致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权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其他人格权遭受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等。本案中,患者已死亡,故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3、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的或者高度可能性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虽然从医学上讲患者死亡主要系急性髓系白血病终末期疾病转归所致,但是从法律因果关系出发并医院未依规询问病史与患者病情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过失责任比例:本案患者死亡主要是其疾病自然转归所致,医院未全面询问患者病史导致患者真实病情延误诊断,而缩短了患者的生存期,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四:裁判结果

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元。后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章李(前医师现律师)

单位: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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