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个关于假指甲专利无效案,了解一下关于专利权中创造性是如何认定的。也建议专利无效中的败诉方通过启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来实现救济。同时,参与诉讼案件的专利律师需要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评估,找出可能赢得胜诉的理由和根据。
关键词:假指甲;专利无效;专利创造性。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人们对美容需求的增长也催生了美容用品及相关产业的市场繁荣和发展。美甲的产业链作为巨大美容市场的一个细分领域也随之蓬勃发展,而随着美甲商品和产业商业价值的增加以及市场竞争的激烈,相应的法律纠纷也不断涌现,这些纠纷以知识产权纠纷为主,包括美甲相关的专利授权确权纠纷、专利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授权确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等。如年广东省佛山市中院审理的天津新晟工艺美容用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金某、李某“人造指甲壳”专利权属纠纷案、年广州高院审理的广州硕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极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世纪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一种实时变化美甲图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案及年天津二中院审理的凯司指甲制品公司(KISSNAILPRODUCTS,INC)诉纳笛蔻(天津)美容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倪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用于包装存放人造指甲的指甲展示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等。在专利纠纷中,专利权的稳定性尤为重要,其是专利权维权的基础,是专利侵权纠纷双方中的“必争之地”,如果专利权被无效了,则专利侵权纠纷就迎刃而解了!
本文通过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一个关于假指甲的专利无效案,来看一下关于专利权中创造性是如何认定的这个很重要也很有点“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
一、涉案专利综述
KMC伊格拉姆公司拥有10006134.0,发明名称为“具有施用拉舌的假指甲”的中国发明专利权,该涉案发明专利涉及用粘合剂贴于真指甲上的假指甲(即人造指甲)的改进创新。涉案专利主要针对现有的假指甲(人造指甲)粘贴(即施用)在真指甲上“麻烦和棘手”的问题,即假指甲粘贴过程繁琐,而且为保证粘贴牢固需施压;同时,手上也容易附上粘合剂,清洗这些粘合剂然后粘贴其它指甲也很费时间等问题作了改进,涉案专利主要通过在假指甲的甲体的远端部增加设置“施用拉舌18”的结构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
涉案专利共包括23个权利要求项,其中权利要求1、7、12和18为独立权利要求项。其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如下(见图2):
图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为了更好地理解涉案专利,可通过选择的涉案专利说明书的下列附图加以理解(参见图3-5)。
图3
图4
图5
二、无效证据综述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森伯马工艺品有限公司为证明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即发明高度),合计提供了5个在先公开的专利文献证据,其中4篇为在先公开的美国专利文献,1篇为日本专利文献。影响本案的关键是证据1,即第号美国专利,该美国专利为年申请,年9月获得授权,该证据1的美国专利公开了一个假指甲套件的发明专利,该套件中包括假指甲盒、假指甲的甲体、甲体通过“杆18”易取下的固定于假指甲盒内框架上。
关于证据1,可通过选择的证据1的专利说明书的下列附图加以理解(参见图6-7)。
图6
图7
三、创造性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完全支持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张,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规定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实务中,对上述过于抽象的法律条文应用于具体案件还需要借助更具体的判断指引和方法,目前比较权威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是《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即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该发明不具创造性;如果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证据1的“杆18”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施用拉舌18”,并且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施用拉舌18与甲体12之间的“易折断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将施用拉舌18从甲体12容易取下的技术问题所使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即是很容想到的技术手段。同时,证据1中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即“当坯料14(相当于甲体)已经应用于使用者的天然指甲时,可以应用修剪工具移除杆18”。基于上述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创造性。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认定其他的权利要求项(2-23)相对于证据不具创造性。
四、后续救济
本案中,专利权利人KMC伊格拉姆公司如果对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程序来寻求司法救济,直至将案件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本案中,KMC伊格拉姆公司若想在法院赢得胜诉的结果,需要说服法官:证据1的“杆18”与涉案专利的“施用拉舌18”为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及“施用拉舌18与甲体12之间的‘易折断部分’”的区别特征并非显而易见的。
参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的专利律师还需要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评估,找出其他可能赢得胜诉的理由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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