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房不可忽略土地年使用权限问题,它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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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都会留意房龄问题,因为房龄的长短决定了房屋的价值以及购买的难易程度。毕竟房龄较大的二手房银行是无法进行贷款的。但是,在购买新房的时候,很多人缺忽略了一个“年龄”。这就是土地的使用年限问题。住宅用地一般年限为70年,而综合用地则是50年。如果你一不小心花了住宅的前确得到了商业的土地的年限。你说闹心不闹心?所以,购房者在购房之前有五个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一定要搞清楚。1、不是所有的住宅都是住宅用地房子的“类型”是“住宅”,并不意味着使用的土地是住宅用地。因为土地是“综合用地”,还是有可能按规划建设商品房和住宅的,俗称商住两用。虽然这些房子适合居住,但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而不是70年。2、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从房产证颁发之时起计算土地使用权的寿命从开发商拿地之时开始,到开发商拿到土地,再到建设,最后交房办理产权证,至少需要两到三年。因此,购买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应从以前年限中扣除,实际取得的只有剩余年限。3、烂尾楼土地使用年限普遍大幅缩水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房地产开发热潮中,许多项目因缺乏后续资金而停止。之后项目转让,重新引入市场。房子虽然可以重建,但土地使用权不能延长。因此,这类物业的剩余土地使用权往往只有30年左右。4、居住用地转为非居住用地开发商虽然收购了住宅用地,但也不是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出让人同意并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当然,有关部门不会随随便便同意开发商改变土地用途的要求。但是,由于城市规划的变化和一些物业的长期未完成状态,土地用途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子预售时土地是住宅用地,拿到产权证就变成综合用地了。5、开发商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实行“房地相联”制度,即不动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由于法律实践中存在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缩水的情况,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应根据以下条件区分:如果开发商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买方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买方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土地的用途和年限,然后未经买受人同意擅自变更土地,无论是开发商主动申请变更还是国土规划部门按权限变更,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开发商都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为了购房后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签署购房合同之前。购房者一定要先搞清楚所购买房屋所在的性质以及使用年限。以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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