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性是指什么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应具备的使人一眼能够辨认出来的显著特征。显著性越强,越容易取得注册,越是容易获得消费者认可。商标显著性有三种形式:一是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标;二是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但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三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或重量的商标。

一、仅有本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通用名称,是指由行业内的人使用多年,已为公众所熟知,并为行业内公认为通用名称的名称。例如:“大哥大”、“桑塔纳”、“熊猫电视”等。

图形,是指以自然物体的形状或者非几何图形构成的商标,例如:“小黄鸭”、“葫芦娃”等。

型号,是指在产品上标明的或用文字或符号标注的设备或仪器的规格、数量和参数。例如:“G”、“G”等。

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不具有显著性,但其作为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例如:“丰田”牌轿车;“金利来”牌皮鞋等。

商标中使用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若其本身具有显著性,则可以视为商标中包含通用名称和型号的标志。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商标的形状并不一定是产品的真实形状,而仅仅是商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如“可口可乐”饮料,仅仅是装在易拉罐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它就是可乐。但“可口可乐”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商标的形状却不是可乐。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显著性越强,注册成功的概率就越大。因此,在申请商标时,一定要先考虑自己所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特点,避免和他人相同或近似,如果没有能力判断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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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设计使用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仍然具有显著特征的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通常情况下不被公众所知悉,并且为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是约定俗成的名称。例如“可口可乐”、“旺旺雪饼”等都属于此类。对这类商标申请注册时,除应当具备基本的显著性外,还应当具备不属于通用名称的显著特征,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种,固有显著性是指通过长期使用而获得的,是商标所固有的;而获得显著性则是通过使用获得的,并不具有固有的性质。因此,如果在使用中未产生显著性的,则不能通过注册来获得显著性,而只能通过长期使用来产生显著性,但这种显著性不能产生于他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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