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农村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及两

农村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及两项

制度衔接政策解读

一、农村低保工作

1、保障标准: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省、市统一规定的,年执行年元标准。

2、保障对象:凡是具有本县区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年全市确定的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分四个类别按户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

二类保障对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类保障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或者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者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保障类别。

3、补助标准:年,一类对象元,二类对象元,三类对象84元,四类对象58元。

4、保障金发放:农村低保金实行按季发放,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到户。从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到户。

5、申请办理程序:农村低保申报审批实行“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综合测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工作程序。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

1、补贴对象:“两项补贴”受益人为具有庆阳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逐步扩大到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其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2、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政府统筹确定,所需经费由省、县(区)财政分级解决。年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区)自行确定,所需资金自筹解决。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申请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交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区)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两项制度衔接(农村低保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按照“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要求,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原则,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机制衔接。

(一)政策衔接

(1)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根据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保障。并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

(2)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

(3)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一般不再列为建档立卡对象,重点扶持住房安全改造。

(4)对依靠扶贫开发暂时无法脱贫或脱贫后返贫的家庭,按政策规定程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救助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

(5)对农村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

(6)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要统筹使用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危房(窑)改造、教育扶持、医疗保障等政策扶持范围,特别是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和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危房改造要一户不漏,确保住房安全,对现有住房属危房(窑)且未享受过农村危房(窑)改造政策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计划,切实改善其居住条件。

(7)县(区)社会救助部门落实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资助政策(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对象按个人缴费部分的30%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按个人缴费部分的15%给予资助)。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较多、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8)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9)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二)对象衔接

(1)各县(区)社会救助、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对本辖区所有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由乡(镇)负责录入,县(区)社会救助部门统一管理。

(2)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摸清“两个未纳入”(农村低保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分别纳入的措施,从源头上做到“两个对象”精准识别、有效衔接。

(3)完善保障和扶持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全面推行通过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基本情况量化打分,并与民主评议加权评分进行倒排序的“3+1”综合测评办法,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因学、因残、危房改造、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确定保障对象和扶贫对象。

(4)统一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救灾款、优待抚恤金、奖励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补贴等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5)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其申请农村低保时,要按照农村低保有关政策,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综合测评、乡镇(街办)审核、县(区)审批、各级公示的工作程序,以户为单位进行精准认定。

(三)标准衔接

(1)年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元。

(2)对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实现政策性脱贫;对于其他低保家庭,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或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3)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四)管理衔接

(1)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并及时上报县(区)社会救助部门。县(区)社会救助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扶贫办,扶贫办要以社会救助部门提供的名单为依据,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社会救助部门。

(2)社会救助部门参照扶贫办提供的资料,及时将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政策程序分别纳入和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五)机制衔接

(1)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全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的信息无缝衔接、数据完整、更新及时的基础上,从年起,各县(区)社会救助、扶贫部门要通力合作,每季度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6月和12月比对两次台账数据。残联要与社会救助、扶贫等部门加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尽快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年年底前实现与省级核对平台对接,定期进行信息核对,通过数据专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对认定,提高精准识别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今后,凡是新申请低保救助对象,必须经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后方可审批,做到“凡进必核”。

(3)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县(区)政务大厅、乡镇(街办)政务大厅,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功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规范部门转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有条件的村级便民服务大厅应承接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打通社会救助工作“最后一公里”。

(4)建立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要针对农村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强化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由党政正职抓总,分管扶贫和民政工作副职具体负责,全面构建由村组干部发现报告、乡镇包村干部发现报告、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调查报告、乡镇包村领导发现报告、热心公共事务群众参与报告5个渠道组成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网络,通过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农村贫困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实施临时救助,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区)社会救助、扶贫部门,给予及时、稳定、充足的帮扶,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长远发展有依靠。

(5)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多元帮助和服务。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人口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作者:候瑛瑛编辑: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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