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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夫妻双方处理婚姻关系时,经常会出现因为购置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而男女双方此时又要解除双方的的婚姻关系,那此时房屋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尚斌律师解答:
一、房屋尚未建成,既没有交付使用也未办理产权证:
由于双方对该房屋均无使用利益,房屋权属亦没有明晰,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尚不清楚,所以在分割时需要双方自行协商。倘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暂不予处理。双方就该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屋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
由于房屋所有权尚不明确,故法院同样无法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判决。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就该房屋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判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由一方居住使用,待所有权明确后归一方所有。若双方协商不成,同样可以在取得产权证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取得产权证后:
取得了产权证,一般情况下就视为该房屋权属已经确定,即便存在银行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也不影响房屋分割。此时法院可以判决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另一方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即房屋现值扣除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后一半的房屋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