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批认定管理,经审批认定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的城乡居民,自申报之日开始享受门诊特殊医疗待遇。
(一)高血压
1、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2、三次血压值;
3、心脏检查单(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二)糖尿病
1、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2、两次以上血糖检查阳性报告(空腹和餐后两次)
(三)精神类疾病(抑郁症)
医院医院精神病专科出具的详细病情证明
(四)肝硬化
1、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2、肝功能检查单;
3、影像学检查(B超、CT等)或特殊检查(腹腔镜或开腹手术证实)等符合肝硬化表现。
(五)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1、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2、心脏彩超检查报告单及其他相关证明。
(六)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有CT或MRI检查报告证实;
3、临床表现有如下症状:
⑴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肌力三级以下;
⑵语言障碍,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碍。
(七)帕金森病
1、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2、具有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反射障碍四项临床症状中的两项或以上者。
(八)慢性病毒性肝炎
1、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2、肝炎病毒标志物检查阳性;
3、肝功能检查异常(至少两次以上两项指标异常,如:酶、蛋白质、胆红素、凝血功能)。
(九)包虫病
1、确诊为包虫病,需提供相应的影像学等检查依据;
2、不适合手术治疗或手术治疗后复发不能再次手术治疗需长期服药治疗者;
3、需提供相医院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
1、医院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2、相应的检查报告(如血清类风湿因子测定、手X线片等)。
(十一)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
1、相关的检查报告单
2、医院的病情证明
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管理
1、对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费用的纳入报销范围,只认可纳入报销诊疗相应特殊疾病病种直接相关的诊疗费用,对病种用药范围进行限定,只认可报销限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具体用药范围按照甘孜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中的特殊疾病用药范围执行。
2、对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单据,要求提供的医疗费用报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有效单据:具体报销单据要求在提供有效发票的同时,有药品费用的应提供相应的复式处方(医院处方、医院外配处方和定点药店处方);有检查费用的,应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有治疗费用的,应提供相应的治疗项目证明,对相关病情证明的要求,必需是相关医院出具并有医院加盖专用病情证明章。
3、对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提供的报销单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报销范围,对符合要求认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应配套规定进行审核后纳入特殊门诊待遇报销。
4、对患有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经审批认定纳入特殊管理的,在享受门诊特殊医疗待遇时,住院医疗待遇和门诊特殊医疗待遇累计按年度只享受一次封顶待遇。
5、申报一类特殊门诊一档一年报销元,二档报销元。
推荐编审/刘刚责编/李强
审核/孙学花
编辑/高茂洁
来源/康定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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