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一)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应缴的元由财政部门全额代缴。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认定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医疗待遇
年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包括: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住院医疗待遇。
其他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住院费用报销顺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卫生扶贫基金
(一)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含一般诊疗费)不设个人账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区分甲乙类)按50%支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收取的医保诊疗费10元/次,按%支付,村卫生室收取的医保诊疗费5元/次,按90%支付,一般诊疗费年度支付限额30元;个人门诊统筹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一类病种:糖尿病、高血压(II、III级)、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青光眼、脑出血及脑梗塞后遗症、精神病、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乙、丙、丁型)、癫痫、帕金森氏病、阿尔茨海默病、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高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中度以上)、矽肺病(非工伤)、类风湿性关节炎、银屑病(顽固型)、强直性脊柱(椎)炎。
二类病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状态(限肾、肝、肺、骨、骨髓、心脏)抗排斥药物治疗、艾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噬血细胞综合征、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经鉴定患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并与治疗该病种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区分甲乙类),由统筹基金支付70%,患一种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0元,患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经鉴定患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血液透析中心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并与治疗该病种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80%。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和精神病的患者住院治疗该病种时,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收一次起付线,以年内最高标准补足。
(三)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线
支付标准
(四)外伤住院: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费用,无第三方负担的纳入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第三方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五)大病保险待遇
贫困人口当年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单次或累计达到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无赔付封顶线。
赔付比例(分段计算):
(六)倾斜支付待遇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等基层80%,县级医疗机构75%,二类门特75%。
(七)医疗救助待遇
(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实施医疗救助)
来源:西昌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