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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县所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以后脱贫户自年8月日1日起享受,和年脱贫户于年1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由县财政进行全额资助,个人免费参保。(年是元/人,年是元/人,年是元/人,年是元/人,年是/人)。
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建档立卡人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注:意外伤害贫困人口则须向承办意外伤害业务的保险公司备案,咨询、、)。
三、门诊统筹
贫困人口在保留普通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75元待遇的基础上,开展门诊统筹报销,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为每人每年元。
四、门诊慢性病
1、普通慢性病(18种):起付线为0,年内最高报销限额为元,报销比例为75%。
普通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3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精神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异免疫调节剂)。
2、重大慢性病(4种):起付线为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报销比例为90%。
重大慢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
3、慢性病证办理程序:为贫困人口申报慢性病开辟绿色通道,将初审权限下放至镇卫生院,就近到本镇卫生院的医保办公室领取、填写《门诊慢性病申报表》,镇卫生院随时受理。同时,放宽慢性病申报病种数量,凡达到认定标准的,有几种认定几种。县医保局每月集中办理一次慢性病评审,在慢性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门诊慢性病证相关信息填写,并及时下发至镇卫生院,通知贫困人口领取。贫困人口持社保卡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持门诊慢性病证,即可享受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
五、住院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住院可享受住院费用“一站式”报销结算服务。县域内住院,医院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县域外住院,在县医保局服务大厅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
1、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在参保地县内乡(镇)卫生院、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90%。(报销标准如下表:)
医院
类别
乡镇卫生院
医院(医院)
医院(医院)
医院(医院)
医院(医院)
医院(如省二院)
非贫困户报销起付线(元)
0
贫困户报销起付线(元)
50
1
非贫困户报销比例
90%
85%
77%
72%
65%
50%
贫困户报销比例
90%
90%
90%
72%
65%
50%
2、大病保险报销:取消大病保险起付线和封顶线,进入大病保险的个人合规费用,分段支付标准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如下表:)
正常报销后,合规剩余费用
0-3万元
部分费用段
3-5万
部分费用段
5-10万
部分费用段
10万元
以上费用段
报销比例
65%
70%
85%
95%
六、医疗救助
1、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住院医疗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限额7万元。
3、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七、贫困人口退出不退政策。
对年8月1日按照贫困退出程序退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脱贫攻坚期内,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障救助扶贫政策。
■整理发布:广平鹅城网
■信息来源:广平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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