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早知晓救难济困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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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

认定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我县当地常住居民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农村低保标准(年度为元/人.年)、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家庭,可申请农村低保。

一类对象认定条件

一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包括三种情形:

1.家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类对象认定条件

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5.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支出较大,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三类对象认定条件

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元/人/年)且不符合农村一、二类低保保障条件的其他困难家庭。

单人单户保障认定条件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可单人单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当年就医报销救助后,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患病人员。

不符合农村低保的情形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

4.“五有”户:即经商办理市场主体,购置5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有财政供给人员(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房或商铺(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3万元以上存款;但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大,存在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应按程序备案纳入保障范围;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

6.离开户籍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

7.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8.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9.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0.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范养殖、种植业的。

二、

保障标准

年我县农村低保分三个类别保障,具体标准为:一类农村低保每人每月元,二类农村低保每人每月元,三类农村低保每人每月84元。

三、

办理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审批表中申请人需提供证明材料一栏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每月10前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政策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

认定条件

持有我县城市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请。

二、

保障标准

年城市低保标准元,月人均平均补助元。

三、

办理程序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居民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婚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行个人账户复印件,户主照片,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审批等办理程序与农村低保办理程序一致。

政策三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

认定条件

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简言之,就是“三种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

1.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履行义务能力。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二、

供养标准

从年1月起,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元,照料护理补贴为全自理人员每人每年元、半自理人员每人每年元、全护理人员每人每年元。

三、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2.审核审批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核审批程序与城乡低保办理程序一致。

政策四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一、

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含农民工),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

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标准。对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元以下(含元)的临时救助,最低不得低于元。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或突发重特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

救助程序

1.支出型救助对象,应启动一般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

2.急难型救助对象,应启动“救急难”程序,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手续。

政策五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

认定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对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直至学业结束;孤儿年满18周岁未上学的,及时停止保障。

二、

保障标准

从年1月起,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元。

三、

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

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根据审批表中申请人需提供证明材料一栏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

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按程序审核,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政策六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一、

认定条件

1.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2.以上重残是指残联鉴定的持有肢体一二级、视力一二级、听力言语一二级、精神一二三四级和智力一二三四级残疾证的残疾人;

3.以上重病是指患有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塞、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儿童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肉瘤、终末期肾病、白内障、尘肺、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这25种病种中其中一种的病人。

二、

保障标准

从年1月起,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元;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元。

三、

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

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已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审批表中申请人需提供证明材料一栏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

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的从审批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政策七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一、

认定条件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当年城镇低保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类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

二、

保障标准

1.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元;

2.农村三类低保家庭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

3.残疾等级为肢体一级,视力一级,智力一、二级和精神一、二级(含最重类型为以上两种的多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元;

4.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

5.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津贴(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

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

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交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二寸免冠红底照片3张、代办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受理审核—评估公示后报县残联—县残联残疾等级复核—县民政局核实审批。

政策八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政策

一、

认定条件

认定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

保障标准

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再重复享受。

三、

确定程序

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按照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等不同情况,依据相应的程序申请审批。

居家补贴对象确定程序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残疾证、特困供养证、低保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二寸红底照片三张。2.

2.审核审批

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评估公示—县民政局审批。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对象确定程序

1.申请条件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参照居家养老申请、审核、评估、公示、审批等相关程序申报,由申请人所在养老机构负责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

入住乡镇敬老院的老年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评估、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入住县社会福利院的老年人由县社会福利院审核、评估、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庄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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