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对农村金融资源配

北京治皮肤科的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zd/150714/4655748.html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结构,作为个体的要素的搭配和安排,它代表了介乎于个体之间的一系列重要联系,这种联系导致了因果互动;结构同时还是那些我们认为是基本上决定绩效的一个社会的那些特点。

从结构的概念出发,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是由一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安排所共同组成的,对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绩效起决定作用的制度框架。将沿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结构的双重维度,从宏观与微观的视角来进一步分析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产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法律中的产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是“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律观念”。

遵循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逻辑,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是国家在宏观维度上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做出的本质性规范。

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构成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框架,在基本经济制度的层面上奠定了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选择空间。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首先,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反映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根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模式上大体可以分为国有制、股份制、合作制三种类型。

国有制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由国家控制的农村金融机构,如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国有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

合作制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由社(成)员集体控制的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资金互助社、扶贫互助社等;股份制的农村金融机构更多地表现为各类由社会投资者依照股份制的要求而投资设立并控制的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

其次,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体系定位与角色扮演。国有制农村金融机构是国家政策性支农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其依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主要提供基础性的农村金融服务。

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是按照合作制建立起来的,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或总体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互助性特征的农村金融组织,主要体现成员间的资金互助与合作,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组成,也是世界范围内广泛采用的产权模式。

股份制的农村金融机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其主要服务于规模化的农业经济生产,满足农民更高层次的金融需求。三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供给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共同构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完整体系。

最后,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所有制进行规定和约束是国家通过制度供给来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构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制度基础。

以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下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定义为“非营利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

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已失效)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外还有多个行政性规范文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进行强调;

年,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探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多种产权性质的制度改革;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

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性质的演变之中不难发现,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改革本质上就是围绕所有制形式而进行的制度变革。在变革之中,国家通过正式制度的不断供给逐步实现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调整。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宏观制度框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并不是孤立、静止的原子化概念,而是具有联系、运动属性的结构要素。如果说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层面上的“质”;

那么,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宏观制度框架则体现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层面上的“量”,反映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比重及相互间的互动关系。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宏观制度框架的合理性直接制约着农村金融体系的生产力发展,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宏观制度框架是实现农村金融有效发展的制度保障。

首先,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制度层面主要涉及不同产权模式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只有得到制度的市场准入许可,符合特定所有制形式要求的农村金融机构才有可能出现在农村金融体系之中。

所有制准入可以说是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第一个门槛,是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标准线”。通过特定的所有制准入限制来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宏观结构进行调整是国家干预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整体效率。

其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制度层面上指向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间的纵向次序。从纵向次序看,在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宏观产权结构中,以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产权为主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宏观结构的主要特征,体现了国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干预者介入市场的程度。

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的基本经济机制度决定了国内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结构上也相应地要体现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具体表现为国有资产在农村金融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国家作为主要的投资主体控制农村金融的命脉并对农村金融发展起到主导作用。

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从经营规模上看,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

从所有制形式上看,中国农业银行属于典型的国有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其产权改革先后历时数十年,经历了国有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再到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转变。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等带有国有资本属性的机构合计持有超过83%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国有资本形成了对中国农业银行的绝对控制权。

与国内强调国有资本的核心地位不同,域外的农村金融机构在产权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由农民借款人出资的合作制农村金融产权。

其三,宏观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制度层面上还涉及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间的横向保护。坚持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同时,积极推动多种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是我国当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条件。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视,在宏观层面上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体制改革提供了政策指引。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间的共同发展就涉及到彼此之间的横向保护,其中重点是社会投资主体的平等待遇问题。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非平等待遇则是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参与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的主要原因。

以村镇银行为例,村镇银行的设立始于引导社会资本流入农村金融领域的初衷,但现有带有歧视性的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成为了阻碍社会资本流入的制度因素。

根据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村镇银行实行严格的主发起行制度,主发起行持股比例不低于村镇银行总股本的15%,其他单个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10%,职工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20%。

结语

在考虑到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多为地方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的前提下,主发起行制度的存在使得社会投资主体在村镇银行产权结构中始终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由于无法取得对村镇银行的有效控制权,社会投资主体权利的实现在现实中往往要受到来自于国有产权的掣肘,使得社会投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国有产权的陪衬。




转载请注明:http://www.myrolling.net/fxbby/11263.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