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培训课件中的图片等数据如何保护田律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个财会网络培训课件纠纷案件的梳理,指出了一般的格式合同可能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课件中大量的图片数据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也给出了两点关于网络培训行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灵活选择保护法律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培训;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问题:网络培训的课件中的考试题、票据、凭证、合同等图片构成的数据(库)如何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远程教育日益兴起,尤其在疫情肆虐期间,远程授课与培训更凸显了其优势。那么,从事互联网等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该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和创新呢?或者有这样的疑问?自己经过多年积累或付出诸多资源才汇聚的教育培训课件、案例材料、试题等数据库受到侵害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该如何得到保护?显然,如果这些培训课件、材料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用著作权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是优选的方案。但是,如果这些课件本身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和条件,而这些课件和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确实付出了很多资源投入,如果竞争对手直接将这些课件或资料拷贝过去,其显然付出的成本很少,甚至不用付出什么成本,这样就会使“创造”课件数据库的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那么法律是否会阻止竞争对手的行为,并对其作出否定的评价?

二、实际纠纷:湖南中德安普大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铸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

本案涉及一个与网络财会培训的票据、凭证、合同等数据相关的著作权和不正当纠纷案件。湖南中德安普大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公司)与厦门铸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远公司)均从事财会相关网络培训行业,安普公司以铸远公司侵犯其课件中使用的合同著作权行为以及侵犯其课件中的票据、凭证、合同等图片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铸远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安普公司主张的课件中的“购销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10份合同因不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独创性”的条件而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而对安普公司该项主张没有支持。同时,一审法院认定铸远公司使用安普公司课件试题中的多张的票据、凭证、合同等图片数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铸远公司赔偿8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0多万元。

三、合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

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合同均根据《合同法》所要求的合同必备条款制作,虽然体现了编排和文字内容上的独特性,但上述合同类型及必备条款均系日常经济交往中时常使用,且在《合同法》中有所规定,故原告无需花费一定量的智力劳动,仅需通过努力、付出实际价值的劳动即可完成。此外,一般意义上,文字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应当具备更高创造性表达,很显然,涉案的10份合同是基于其必备内容、固定格式和惯例等书写而成,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因此,对于原告提出案涉10份合同系文字作品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一般的格式合同,即仅包含《合同法》(《民法典》中合同篇)规定的一般必备条款的简单内容的合同通常因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条件而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票据凭证合同等图片数据库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理由

上述案件中,涉案的票据、凭证、合同等图片(多张)之所以会得到法律保护,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而非《著作权法》的依据。进而绕开了对于上述涉案票据、凭证、合同等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界定的问题。

来看一下两级法院是如何论述的:

由于,本案情形没有具体的法条予以规范和适用,所以,一审法院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的规定。

关于图片数据权属,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被控网站相关数据的来源。被控侵权试题及试题中以图片(共计张)形式呈现的票据、凭证、合同等数据与原告网站及试题书籍中出现的相关数据均一致,仅对公司名称或签字人作了模糊处理,在被告铸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数据资源具有其他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可认定被控网站的涉案图片的票据、凭证、合同等数据来源于原告中德安普公司经营的网站”。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铸远公司使用的上述图片及数据是否正当。如上所述,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铸远公司在未经允许、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原告网站的票据、凭证和合同等数据用于其经营的网站,而上述数据系原告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保持竞争优势的必备内容,被告铸远公司的使用行为主观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客观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乃至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分流了原告的目标客户,对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损害,进而对原告中德安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其进一步阐述了保护培训课件中图片数据(库)的理由。具体如下:

“本案中,安普公司基于会计培训的目的,获取了涉案图片,并根据培训和试题编写的需要,对涉案图片进行编排、组合,安普公司为此付出了大量劳动和成本,能为安普公司带来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此情况下,铸远公司复制涉案图片,移植到自己的“会计实习工厂”栏目,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削弱了安普公司的竞争优势,挤占了安普公司会计培训服务的市场空间,夺取本该由安普公司基于运营“财务实习工厂”栏目应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给安普公司造成了损害。这种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省却自身投入成本,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并以此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超出了模仿自由和竞争自由的界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给他人造成损害,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几点建议

结合本案,可以给从事网络教育培训的公司或创新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这里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要重视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课件、图片、照片、宣传材料等的著作权保护,必要时,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对自己收集、汇编形成的培训材料数据库进行保护,包括权属声明、技术识别标识等技术措施的使用等;对于具有高技术含量的软件也可考虑专利法保护,但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是一个必要选项。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和重视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不能实行不劳而获的“拿来主义”,避免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导致自己的商业运营处于较高的法律风险状态,进而导致经济损失。

2、灵活选择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当遇到纠纷时,选择哪一种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全面评估和策划,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可以选择法律一般条款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一般条款针对很多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保护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如果无所适从时,请记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其规定如下: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同时,由于每个案件都不完全相同,仅仅了解几个法条是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建议遇到纠纷时,请咨询专业的律师,并委托律师来帮助你解决面临的纠纷和问题。

更多关于网络教育培训的知识产权纠纷和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首次发表于“新技术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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