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健儿姓名被花式注册申请商标,律师名人

随着东京奥运会落下帷幕,不少诸如全红婵、杨倩、苏炳添等奥运健儿也一夜成名。

然而,近期却有部分企业和自然人为了“蹭热度”,将包括“全红婵”等在内奥运健儿的姓名、以及类似“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针对此现象,8月18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发表声明称,如未获得相应授权,不得恶意抢注商标。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明确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件商标注册申请。

奥运健儿姓名被花式注册成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谴责!驳回!

8月5日,在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单人10米跳台决赛中,全红婵夺得冠军。然而就在全红婵夺冠当天,红星新闻记者通过某企业数据查询平台发现,“全红婵”姓名当天被提交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国际分类涉及食品、服装鞋帽、日化用品等。

其中,尤以深圳市奔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数量最多,其申请注册的“红婵”商标数量达到46个,名称包括“hch红婵”“红婵hch”“金红婵”“全红婵”等。某企业数据查询平台信息显示,上述46个商标的国际分类项目包括服装鞋帽、布料床单、啤酒饮料等,这也是该公司仅有的商标信息。

对此,红星新闻拨通了该公司的电话,对方表示对申请注册涉及“全红婵”相关商标的情况并不知情,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类似注册奥运健儿姓名为商标的,并不只奔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驳回名单”,红星新闻梳理发现,其中注册“陈梦”商标的企业有3家;注册“全红婵”商标的有29家;注册涉及“添神”商标的有12家;其余还有“张常鸿”“杨倩”等商标注册。

驳回名单里还有53家企业注册涉及“杏哥”商标。而“杏哥”的由来,系东京奥运会全红婵接受记者采访时,因未听懂“性格”二字,从而获得“杏哥”的绰号。根据中国商标网统计显示,自8月6日至8月11日,关于“杏哥”“杏哥是谁”的商标申请已达50件。

8月20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拨通多家以奥运健儿姓名注册商标的公司负责人,但对方大多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有的直接挂断了电话。

另据界面新闻报道,曾在8月17日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的深圳市连州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金海回应称,当初希望注册“红蝉”商标用于零售食品和服装类产品,联想到参加东京奥运会的湛江老乡全红婵,索性就申请注册了“全红婵”商标。陈金海表示,注册并未征求全红婵意见,而是直接委托了一家专业商标公司代理注册。

针对上述提交商标注册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这是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第号“杨倩”、第号“陈梦”、第号“全红婵”等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快速驳回。

▲图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傅园慧、刘翔、姚明均曾被注册成商标

抢注名人商标为何频出?律师解读

奥运健儿姓名被注册为商标早已有先例。某企业数据查询平台数据显示,年刘翔夺冠后,“刘翔”相关的商标被多家公司及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专利数量超条;年凭一句“洪荒之力”成名的傅园慧,其姓名以及热词“洪荒之力”,如今共计也有近千条商标信息,但其中多数已显示商标无效。而类似诸如姚明、郭晶晶等明星名字被注册为商标的现象不胜枚举。

同时,出于保护商业利益的考虑,体育明星也会主动为自己注册商标。某企业数据查询平台知识产权信息显示,C罗申请注册“C罗”商标,目前商标状态为“商标已注册”。刘翔、姚明、梅西等也申请注册了包含自己姓名的商标。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年至年期间,我国商标的注册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年注册量飙升了79.33%,之后增长速度放缓,年注册量下降至.7万件。今年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在新闻发布会上曾透露,年至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驳回的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注册申请就超过了15万件。

为何抢注名人商标现象频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介绍,注册商标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完商标后自己使用,比如自己生产商品或者从事某种服务等;另一种则是注册完之后自己并不使用,而是选择待价而沽,以高价转让给有需要的人。

“这种以明星姓名或相关代称等抢注商标的行为,其实很常见。”范辰说,商标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让别人记住品牌,让此种产品跟别的产品区分开来,而这也是商标的主要特征。所以如果用名人的名字来做商标,就很容易让他人记住,这也导致了抢注名人姓名作商标的现象频发。

此外,一名在企业商标事业中心从事相关工作的业内人士也告诉红星新闻,之所以出现抢注名人姓名做商标的行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申请一个商标所要付出的成本代价很低,但一旦抢注成功,那么投机分子就能很快通过转让商标或借助反向侵权索赔,便能轻松获得利益。

驳回“全红婵”等商标注册,有何法律依据?

律师:名人姓名具有个人属性,本人有权申请商标无效

那么,申请注册“全红婵”为商标,其被驳回是否有理?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周兆成向红星新闻解释,“全红婵”这三个字在其夺冠前没有特别的属性或代表,但在夺冠后一夜成名,就意味着“全红婵”有了一定的个人属性。

因此,在周兆成看来,注册“全红婵”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全红婵的姓名权,所以不会被注册成功。其次,如果有企业注册成功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所以,周兆成认为:“如果有企业申请成功注册了‘全红婵’商标,则全红婵可申请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同时,范辰也补充认为,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危害在于:一是容易给被抢注人带来负面影响。如果这个产品的质量不好,则很容易让被抢注人名誉受损,造成侵权。另一方面,该行为属于一种投机行为,不利于形成一个良性且健康的市场,缺乏诚信劳动和经营的理念。

那么,类似行为是否会面临处罚?范辰表示,目前类似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这本身已是一种惩罚,因为暂时未造成影响和后果,所以暂时不构成其他更严重的处罚。

“但是一旦注册成功,侵犯了他人现有的权利,或对他人名誉产生影响构成了民事侵权,则会受到相应处罚,至于具体的处罚数额等则由法院来判定。”范辰说。

商标法明确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

范辰明确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抢注名人姓名等作为商标,此类行为违反了多条相关法律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发现,其中第10条第8款中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也不能申请商标;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换言之,按照商标法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和“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等诸多情形,都可能涉嫌构成恶意抢注。

范辰律师还指出,根据《民法典》中的原则,即从事民事行为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有违此项原则。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能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名字,不得实施让别人产生误解的混淆行为。根据此条法律规定,也可认定此类行为违背了法律准绳。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其中也提到,被认定构成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将由其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商标代理机构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明确指出,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奥运健儿在内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的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杨雨奇吴阳实习生陈子涵北京报道

编辑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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