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一起经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

李浩律师、专利代理师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利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擅长领域: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投资并购、股权激励、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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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善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许鸿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年9月22日,许鸿飞与善仁公司签订了涉案《小程序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小程序名称分别为“母婴用品批发与零售”和“常州家政服务”。前一个小程序的服务年限为3年,价格元,后一个小程序的服务年限为2年,价格为元。合同中“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第4条约定,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实际损失及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的合理费用,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还应据实赔偿。

合同签订当日,许鸿飞分两次向善仁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共计元。善仁公司向许鸿飞开具收款收据两张,其中,金额为元的收款收据记载的收款事由为“注册‘常州家政服务’费用(2年)”;金额为元的收款收据记载的收款事由为“注册‘母婴用品批发与零售’3年费用”。

年10月底至11月初,善仁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许鸿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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