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医院专家微信 https://m-mip.39.net/woman/mipso_4640696.html背景最近有位江苏的网友咨询,夫妻二人婚内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书》,协议约定,因男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挽救这段婚姻,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双方一致同意:登记在双方名下XX花园X栋XX室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仅享有居住权,同时由男方承担全部按揭贷款,并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外,双方还对其他财产进行了约定。问: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打算诉讼离婚,问房产该如何分割?法律规定《婚姻法》(修正)_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9、如何区分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态,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进行选择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一般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前者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后者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涉及财产制的选择。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分析1、该协议性质如何认定?是赠与还是对婚内共同财产权利的处分?首先,本案中的《婚内协议》并非《离婚协议》,因为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不生效。其次,《婚内协议》处分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并非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单方赠与可撤销情形。然后,《婚内协议》是夫妻双方根据家庭关系及婚姻感情情况综合考虑,协议对婚内共同财产-含房屋权属进行处分,虽然房产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婚内协议》合法有效。法治中国2、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应当按照婚内协议约定进行分割,即:房屋产权应当归女方所有,贷款由男方偿还,但是男方享有房屋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