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的被征收人有没有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相信很多朋友们都知道,征收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而且这种选择权属于被征收人专有,征收部门无权剥夺。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实践中一些征收方变相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的情况。例如货币补偿的标准极低,每平方米只给几百块钱;再如按照周边房屋的优惠价确定补偿标准等。除了上述这些情况,还有一些征收补偿方案中直接规定特定房屋没有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那这种情况就一律是违法的吗?别着急,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这个案例。
因实行旧城区改造项目,环海公司的经营场所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在经过公告、征求意见、评估等各个环节后,政府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补偿,每平方米约元。环海公司认为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过程中侵犯了其选择权,其有权选择产权置换作为补偿形式。
人民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了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的权利,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按照城市规划,征收地所在市要发展旅游业,没有工业用地,客观上征收部门不能提供置换的房屋,所以政府的行为并不违法。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无法提供安置房的情况下,只能提供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