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为驱逐摊贩,当街点燃摊贩手中氢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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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一保安为驱赶售卖氢气球的摊贩,竟然悄摸摸从后面将摊贩手中的氢气球点燃。瞬间,摊贩手中的氢气球破裂,并燃起大火,路人被吓得纷纷避让。

上述事件全程均有视频录像,该视频也网上流传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网友们纷纷指责并声讨点燃摊贩手中氢气球的保安,这也太欺负人了吧!

其实,对于本事件,小郭律师还是有一些疑问的。售卖氢气球的摊贩一般会到处走动,是流动的,那该摊贩是否影响了小区的管理及秩序?还有,本事件中,保安是否有职权驱逐售卖氢气球的摊贩呢?这个保安是什么类型的保安呢?

本事件无论如何,保安用点燃摊贩氢气球的方式驱赶摊贩,这样的行为损害了摊贩的财产权及对周边人员及财产造成威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本事件中,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首先,保安作为本事件的始作俑者,是摊贩财产权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如果保安是在履行工作职务,那保安所属的公司应该为保安的行为买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条及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上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那该保安的行为是否要承担行政责任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六条及四十九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保安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警方可以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对该名保安实施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当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保安及保安所属公司如果能积极协商摊贩进行赔偿,该保安也可不予被行政处罚。

贩夫走卒,自古都是人类正常且卑微的职业,保安亦是一个辛苦的职业,弱势群体的相遇,应该对彼此多一份包容和理解,如此“动火”,实属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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