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从年11月开始到年1月底截止,统一年1月1日生效,过期不补交。必须自带身份证(儿童可以户口本)或者户口簿复印件,一个户口内的一家人可以合印在一张;不能重复交职工或学生医疗保险。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街道社区就近缴费。
2、缴费标准为男女老幼统一元,其中达旗户籍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4个少数民族每人50元,剩余元部分旗财政定额补助(达旗以外旗县户籍居民、其它少数民族、其它旗县蒙古、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族不包括在内)。按年度交费,不累计。
3、具有达旗户籍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员、建档立卡国家级贫困人员6类人员,到自己所在的乡镇或社区按时登记,由旗财政全额补助;
医疗保险卡自愿办理,可办可不办,办卡领卡地址在五中南门斜对面建设银行;
医疗保险报销地址在五中南人和小区对面政务中心3楼;
报销比例,医院为70%~90%、元起报;医院68%、元起报。
住院统筹报销政策补偿标准:
就诊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
封顶线
所在地
医院范围
苏木乡镇级
苏木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0%
23
万
元
市内
医院(含二级)
80%
医院
70%
医院
68%
备注:
1.起付线:参保人员报销的起点,在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城乡居民自己支付。
2.封顶线:参合人员一年内累积能获得的最高补偿金额,超过封顶线的部分由城乡居民自己支付。
1.代缴人群:
(1)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建档立卡国家级贫困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区财政全额补助,不重复补助。
(2)具有本市户籍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剩余部分由个人补足。
2.建档立卡国家级贫困人员住院治疗起付线在正常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在正常基础上提高10%,最高不超过95%。
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尿道下裂、唇腭裂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80%。
4.办理住院报销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病案首页及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转院手续或证明。
门诊统筹报销政策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分为普通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统筹及特殊病门诊。
一、普通门诊
1.定点医疗机构:
各旗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严格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
2.补偿标准:
按医疗费用的50%予以支付,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元。
二、慢性病门诊
1.定点医疗机构:
市、旗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补偿标准:
病种范围
起付线
(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普通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多发性血管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糖尿病;慢性肾小球肾炎;风湿病活动期或伴有心瓣膜损害者;各种结核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间质性肺炎、哮喘、肺纤维化;消化性溃疡、慢性传染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胃炎、慢性胆囊炎、溃疡性结肠炎;白细胞减少症、脉管炎;甲亢性心脏病、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白赛氏病;结缔组织病(含硬皮病);高血压病(二期),冠心病;顽固性皮肤病(银屑病、白癜风)、过敏性紫癜。
0
45%
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综合症、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肺原性心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风心病、小儿脑瘫、干燥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累及肾脏)、先天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心梗术后、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及后遗症、癫痫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耐多药结核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它年门诊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其它重大疾病(主要指一些罕见疾病)。
0
50%
00
备注:
1.建档立卡国家级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不分病种,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10%,最高支付限额为00元。
2.慢性病原则上一年一报,最高支付限额不累加。
3.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不超23万元,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的患者,待遇执行就高原则。
三、特殊病门诊
1.定点医疗机构:
市、旗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补偿标准:
(1)特殊病门诊支付标准比照执行住院支付政策。
(2)特殊病种的范围: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含特殊食品)。
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不超23万元,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的患者,待遇执行就高原则。
转自为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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