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程序对专利侵权程序的影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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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无效;专利侵权;程序。

摘要:本文通过一个案例的实证说明专利无效程序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非常重要,当事人在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纠纷或者与专利侵权纠纷相关的专利无效程序时,最好咨询专业的专利律师帮助自己处理案件,使自己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无效程序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已经授权的目标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的确认目标专利无效的一种准司法程序。启动专利无效程序的目的有很多种,其中最普遍的一个目的是提起专利无效程序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一种有效抗辩,如果通过专利无效程序直接把目标专利无效掉(包括无效掉专利侵权程序中使用的权利项),就可以直接解决了专利侵权程序的问题了——可谓“围魏救赵”之策,而且极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进行时,被诉专利侵权人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还有一个好处——就是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其目标专利的限缩解释实现其产品不侵权的抗辩目的,这种方式的使用需要专利侵权程序和专利无效程序的联动,也需要一开始就从战略的层面制定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策略,这样对于代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律师就有比较高的要求了。

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专利无效程序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影响到底有多大——直接影响了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直接导致专利侵权案件的终结。案例中,尽管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没有完成无效掉目标专利的目的,但是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进一步实现了专利权利人对目标专利的限缩解释,也通过权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现了对目标专利的限缩解释,因而导致被诉侵权的“立体效果的耳机”产品没有落入目标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而不构成专利侵权。

一、涉案专利的信息

涉案专利涉及可产生三维立体声效果的耳机产品,其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如下:

“1.一种可产生三维立体声效果的耳机,其特征是所述耳机包括:

(a)一扬声器罩,包括了一前部、一后部、一设置于所述前部的前端音效单元、一设置于所述前部的前端声音谐振器、一设置于后部的后端声音谐振器和一设置于后部的后端音效单元;

(b)至少一个设置在所述扬声器罩前部的前端扬声器;

(c)至少一个设置在所述扬声器罩后部的后端扬声器;

(d)一设置于所述扬声器罩内的声音控制器;以及

(e)一与所述扬声器罩连接的声音输出单元;

所述至少一前端扬声器和所述至少一后端扬声器共同配合以在扬声器罩内的第一个维度和第二个维度上产生立体声,以及至少一组前端扬声器和后端扬声器共同配合在扬声器罩内的第三个维度上产生立体声。”

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第15段中记载:“为解决现有技术的耳机无法提供在X-Y-Z三维立体声音效的音质和三维声音方向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包含了多个扬声器(即声音驱动器)的耳塞式耳机,将一个或多个扬声器元件安置在耳机的扬声器罩的前端部分,另将一个或多个扬声器元件安置在耳机的扬声器罩的后端部分,处于共享的中心轴线或者是不同中心轴线上前后直线设置,提供X-Y-Z的三维立体声效果及低/中/高音音频的输出的第三维(Z轴)深度声音回响空间,营造三维立体声效果。

二、针对涉案专利无效决定书中的信息

专利权利人启动专利侵权诉讼后,被告及时启动了专利无效程序,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被告提出很多专利无效的理由,并提出了包括专利文献的23篇现有技术文献作为证据使用,其中的一个专利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下面将无效决定书关于该部分的内容摘录如下:

“4.1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0、21、23中记载了扬声器罩包括“一前部、一后部”,但没有清楚说明前部和后部是如何划分的;还记载了“前端音效单元”、“前端声音谐振器”、“后端音效单元”、“后端声音谐振器”,但没有清楚说明这些部件的具体结构和位置;还记载了“至少一个设置在所述扬声器罩前部的前端扬声器”和“至少一个设置在所述扬声器罩后部的后端扬声器”,但是没有清楚说明两个扬声器的具体连接方式及其相对位置关系;还记载了“所述至少一前端扬声器和所述至少一后端扬声器共同配合以在扬声器罩内的第一个维度和第二个维度上产生立体声,以及至少一组前端扬声器和后端扬声器共同配合在扬声器罩内的第三个维度上产生立体声”,但是没有清楚说明如何在第一、第二、第三维度上产生立体声。因此上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清楚。基于同样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19、22的技术方案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所述的“前部”、“后部”是相对位置的描述,结合权利要求上下文的记载以及对说明书附图2、4中关于前后部的标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靠近声音输出口的部分为前部,靠近另一端的为后部。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前端扬声器和后端扬声器、前端音效单元和后端音效单元、前端声音谐振器和后端声音谐振器都是基于这样的相对位置进行描述的。其中由内壁围成的空间构成声音谐振器,靠近前端喇叭的为前端声音谐振器,配合前端喇叭产生第一维度声音,靠近后端喇叭的为后端声音谐振器,配合后端喇叭产生第二维度声音,两个喇叭产生的声波分别被反弹至后端的空间内形成谐振,产生第三维度的声音,从而实现三维声音的空间和效果。两个扬声器都要与声音控制器连接,接收音频输入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1、20、21、23中上述技术特征所表述的含义。”

三、法院裁判

1、结论:法院结合上述专利无效决定书以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文件本身得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不构成专利侵权的结论。

2、理由:

关于区别点1,本院注意到,原告在涉案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程序中,在反驳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时,原告陈述“权利要求在前后关系上前部、后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明确清晰的,附图上都有标记,参见图2黑色的标记一条实线把扬声器罩区分为前端或后端,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塞进耳朵部分是前端,后面就是后端。本院认为,关于扬声器罩的前部、后部的划分,根据权利要求书上下文的记载以及说明书的解释及其附图关于前后部的标示,结合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的陈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明确,靠近声音输出口的部分为前部,靠近另一端的为后部。意即,关于前部、后部的界定,应当以其距离声音输出口的远近作为区别标准。经比对可见,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XBA-Z5字样的部分与标有“L或“R字样的部分距离被诉侵权产品的声音输出口并无远近之分,故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XBA-Z5字样的部分与标有“L或“R字样的部分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部、“后部。

关于区别点2,根据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上下文的记载以及说明书的解释及其附图的标示,结合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的陈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明确,靠近声音输出口的扬声器为前端扬声器,靠近另一端的为后端扬声器。经比对可见,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动铁扬声器和动圈扬声器距离声音输出口并无远近之分。此外,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b)至少一个设置在所述扬声器罩前部的前端扬声器;(c)至少一个设置在所述扬声器罩后部的后端扬声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前端扬声器设置于扬声器罩前部,“后端扬声器设置于扬声器罩后部。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XBA-Z5字样的部分与标有“L或“R字样的部分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部、“后部,故设置于标有“XBA-Z5字样的部分内的动铁扬声器与设置于标有“L或“R字样的部分内的动圈扬声器亦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所述扬声器罩前部的前端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扬声器罩后部的后端扬声器。如前所述,原告主张以扬声器的音源中心距离声音输出口的远近作为判断前端扬声器和后端扬声器的标准并无依据。

关于区别点3、4,根据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上下文的记载并结合对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及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的陈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涉案专利中耳机罩的壳体壁构成音效单元,耳机壁的内壁构成内部声音效果单元,耳机壁的外壁构成外部声音效果单元,由内壁围成的空间构成声音谐振器,靠近前端扬声器的为前端声音谐振器,靠近后端扬声器的为后端声音谐振器。本案中,原告并未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内的动铁扬声器、动圈扬声器分别在其主张的谐振腔内实现谐振,从而未能证明与声音谐振器对应的耳机罩的壳体壁构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音效单元,且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前端音效单元与“前端声音谐振器、“后端音效单元与“后端声音谐振器应分别设置于扬声器罩的“前部、“后部,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XBA-Z5字样的部分与标有“L或“R字样的部分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部、“后部,故相应地,被诉侵权产品亦缺少设置于扬声器罩的“前部的前端音效单元、前端声音谐振器和设置于扬声器罩的“后部的后端音效单元与后端声音谐振器的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点5,原告主张靠近前端扬声器的为前端声音谐振器,配合前端扬声器产生第一维度的声音,靠近后端扬声器的为后端声音谐振器,配合后端扬声器产生第二维度的声音,第三维度的声音由前后扬声器的反弹声波在扬声器罩的后部空间(后端音效单元/后端声音谐振器)内混合谐振后产生第三维深度的三维立体声。对此,本院认为,诚然,被诉侵权产品内设有动铁扬声器和动圈扬声器,声波亦会发生反射、折射、透射等现象,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动铁扬声器和动圈扬声器共同配合在扬声器罩内的第一个维度和第二个维度上产生立体声,尤其是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动铁扬声器和动圈扬声器共同配合,使声波反弹至位于原告主张的耳机“后端的“谐振腔中进行谐振后形成第三维度声波。

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1记载的多个技术特征,因而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启示

专利无效程序可能对专利侵权程序产生很大影响,甚至是“致命”的影响,所以,在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纠纷时,被告应该综合考虑各种抗辩策略,必要时,可以把专利无效程序作为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来对抗专利侵权诉讼程序。而且,在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纠纷或者与专利侵权纠纷相关的专利无效程序时,最好咨询专业的专利律师帮助自己处理案件,使自己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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