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经济学研读:“互惠”的内涵主要有哪些?总的来说,本文对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互惠以及非互惠基本问题做了阐述。目的主要有三重。第一,互惠是非互惠的逻辑基础,想要恰当地理解非互惠,必须要将互惠的基本内涵予以澄清;第二,对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互惠与非互惠作出系统性梳理,解决学界长期以来对于非互惠与互惠这一组概念的认知混乱。第三,在多学科背景下,确立多边贸易体制中非互惠的基本内涵和定位,为探究非互惠制度困境和完善做基础理论的铺垫。
“互惠”的内涵与翻译
为实现这一目标,本文主要从三条线路入手,梳理互惠与非互惠的基本问题。第一条线路解释了互惠的词源、一般含义、学界对“互惠”的翻译差异和理解分歧,并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等多个学科剖析互惠的内涵,重点对国际法中的对等和互惠进行了界定;
并以互惠为基础,对“非互惠”一词作出了全面的解释。第二条线路阐释了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互惠与非互惠。在规则层面揭示了互惠的美国国内法起源,梳理了对等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原则层面,明确了互惠原则具备更宽泛的扩散的互惠特征,与社会学背景下的互惠更加贴合。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非互惠,区分了狭义与广义的非互惠,梳理了多边贸易体制中非互惠的表现形式,并特别辨析了非互惠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非互惠与WTO例外这两组易混淆概念,全面厘清了多边贸易体制中非互惠与互惠之间的关系。
本章的创新点在于在多学科的背景下,对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互惠与非互惠进行全面系统的解释,还从不同维度建立起概念谱系,有助于澄清对“对等”“互惠”“非对等”“非互惠”等不同概念的基本内涵、特征和相互关系的理解。
分析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非互惠问题,首先要澄清非互惠的基本含义。非互惠起源于互惠,本节内容试图对互惠与非互惠的基本概念进行梳理。互惠以及非互惠这一组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多变性与模糊性。
本文所指的互惠是由西方词汇“互惠”翻译而来,因而要澄清互惠与非互惠的基本概念,有必要追溯“互惠”一词的辞源含义与用法,还需要探究“互惠”在汉语中的翻译,解释“互惠”相对应的中文词汇在词典中的一般含义,分析“互惠”的中译词汇能否准确、充分地阐释该词的基本含义。
“互惠”是一个多义词,因此该词在字典中的一般含义较为宽泛。牛津词典将该词的一般含义界定为“两方主体或事物之间相互行动、相互影响、相互取予等交往行为存在的状态或形成的关系”,也形容“相互间作用与反作用”。
在国际交往的层面则定义为“两个国家相互或对等地给予优势和优待,以形成商业关系的基础”;还用以形容“两国相互作出的行为或反馈”。韦氏大辞典将名词的“互惠”解释为一种相互依赖、相互行为或相互影响的特质或状态;
其一,利益的相互关系;
其二,以一种行为或事物交换价值基本等同的其他行为或事物;
其三,等量的利益或优势。第三层含义则尤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一国对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仅限于他国在同等程度上认可本国公民的同等权利。
通过分析“互惠”一词的一般含义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首先,这一概念具有双重指涉性。它可以形容特定行为,例如彼此采取特定的行动,彼此间“给予-接受-再给予”的交互过程,以及“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
这一相互做出的行为往往显示出国家间地位的平等性。另外这一概念还可以形容行为体双方所交换的内容,包括价值基本相等的物品,也包括等量的权利、利益和优惠。
第二,“相互性”是各层含义均内在包含的重要元素,因为“互惠”代表一种社会关系的存在,且这种关系是相互的、而非单方建立的。
第三,价值的对等是行为体互惠交往过程中的需要秉持的标准,但并不总是构成互惠的必要条件。
特别是“互惠”指涉对象为特定行为的时候,并不必要或难以对所交换的事物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另外,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下,例如当“互惠”意味着报答、回报、答谢等含义时,交换物的价值只需要基本相等或成比例的相等,而不需要严格一致。
上述特点可以从对“互惠”的学理分析中获得进一步印证。在学理上,“互惠”这一概念具有两个至关重要的维度:权变性和对等性。由于互惠体现为以善报善,以恶报恶,互惠的权变性表明互惠是一种有条件的行为,取决于其他行为体是否作出期待中的给予报偿的反馈。
互惠的对等性表明,在互惠的关系中必须存在某种大体等价的交换,这种粗略的对等对理解互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排除了那些不公正的、无回报的剥削行为。但互惠不等同于严格的对等,是否一个行为体给予的利益必须与其接受的利益对等是一个经验主义或实证性的问题。换言之,并非所有的互惠都要求严格的对等。
基于互惠的基本内涵,互惠可以被分为“具体的互惠”与“扩散的互惠”两种类型。这是基欧汉对于互惠概念作出的最经典、且被广泛引用的分类。具体的互惠类似于“对等”,是指特定的行为方之间以一种严格限定的顺序,交换等值物品的情形。这是经济学和博弈论对于互惠的典型含义,以利己主义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基础。
而在扩散的互惠中,对于对等的要求并不严格,行为方可能被视为一个群体而非特定的个体,且交换的顺序并没有被严格限定。扩散的互惠更强调在整个群体内达成的平衡。换言之,“如果每个人都为提供公共产品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努力,你也必须这样做”。扩散的互惠多出现在社会学文献中,需要由普遍被内化的义务感来维持。
互惠规范既可以包含道德因素,也可以包含实用主义与利己主义因素,但是互惠规范对于自我利益的理解要更为宽泛,且对于其它行为体的“善意”更加信任。具体的互惠与扩散的互惠作为两个轴点,共同位于一个连续的统一体当中。二者之间密切关联,且可以相互转化。
多次重复的具体的互惠为扩散的互惠创造了信任的条件,从而有助于扩散的互惠的实现,而扩散的互惠的衰退可能导致行为者偏向于采取以对等为基础的有条件的利益交换。国内对于“互惠”一词最常见的翻译是“互惠”和“对等”两种。
《现代汉语词典》和《新华词典》将“互惠”解释为“彼此给对方好处”;将“对等”解释为彼此的等级、地位相等。《古今汉语词典》将“互惠”解释为互相给予好处;将“对等”解释为“平等,相等或相当的”。国内学界对于“互惠”的翻译和理解有两种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