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 (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律师解读: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是个较为特殊的案由,是知识产权案件所特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于原告的举证证明义务作了规定。被告有侵权警告或者投诉;原告提出1、诉权行使催告及2、催告时间、3、送达时间;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有这三种情形的,原告可以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警告或投诉,原告应当提出行使诉权的催告,并证明催告时间、及送达时间。在这个前提下,如果被告仍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原告才可以提起诉讼。规定的合理的期限,在实务上不易操作的。也会造成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起诉,原告提起起诉后,被告再起诉原告的,如何操作,还没有定论。我个人觉得,这时,就应当由法院自由裁量。但考虑诉讼效力,认定原告起诉的效力,可能是原则。但这里也会有个问题,原告起诉后,被告也起诉的,则可以按本诉与反诉的规定,一并予以受理,统一作出裁决,较为妥当。不要把二者分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