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不让选产权置换违法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不让选产权置换?违法吗?

徐先生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征收方发布的征收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于补偿方式只约定了货币补偿而没有产权置换的选项。因此,徐先生就与征收方协商,但协商未果,因此一直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最终,征收方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仍然只为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的方式。徐先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一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此可知,征收方提供的安置补偿方案应该给被征收人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是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权利,不能以方便为借口只给被征收人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徐先生的这一案例中,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而这一方案中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货币补偿”,剥夺了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因此,补偿方案中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法院应当确认本案中的这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仅对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违法,征收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那么征收方就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定合适的补偿安置房源,故有些征收方就会为了逃避责任、尽快完成补偿安置工作而在补偿安置方案中硬性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同样地,也有一些被征收人“怕麻烦”,觉得“能拿到钱就行了”,所以即使征收方只规定了货币补偿方式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正在被侵害。因此,律师在此希望广大被征收人不要轻易放弃选择的权利、增强权利意识,更不要因为怕麻烦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最终超过时效、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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