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单
一、参保缴费标准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元。
二、参保缴费范围
具有我区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本区户籍的居民;常年在我区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我区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市户口居民:年10月16日至年12月20日
农村户口居民:年10月16日至年12月5日
四、海港区城乡医保参保缴费流程
(一)农村户口居民参保缴费流程
各镇(除西港镇、海港镇)、临港物流园区由各村委会依据台账登记参保信息,填写修改表,收取保费,缴费结束后一并上缴各镇、临港物流园区业务经办机构,业务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将保费上缴财政所,财政所将保费上缴区财政专户。
(二)城市户口居民参保缴费流程
各街道、海港镇、西港镇、海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取2种方式缴费:1、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区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区户籍在本区入托或入学的儿童提供户口本、学校出具的入学入托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镇劳保所进行参保登记,并打印参保登记表,参保登记表和所收参保材料统一存档,参保人持有效证件,到农业银行进行现金缴费或使用手机APP进行缴费;2、去年已登记缴费到账的人员,无需去社区登记,可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任意一种)直接去银行柜台缴费,系统实时到账,也可使用手机APP进行缴费,在缴费过程中存在问题可咨询农行各网点。(复印件全部A4纸,户口本复印件要首页和本人页)
(三)低保、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无需缴纳费用,不用去社区登记,由区医保中心根据民政局提供的名单下发到各镇、街,由各镇、街统一参保登记。
(四)常年在本区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参照城市户口、农村户口居民参保缴费流程;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
五、门诊医疗待遇。
(一)门诊包干待遇。
门诊包干费用按每人每年(学年)50元的标准从基金中提取。
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用,由经办机构拨付各高校(高校医务室)包干使用。其他居民门诊包干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可继承。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共三大类23种:
第一类: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病毒性肝炎(中、重度)、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第二类:帕金森病、癫痫病。第三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肝、心脏移植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
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第一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元;第二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第三类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六、住院医疗待遇。
(一)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元。
(二)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0%。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每人每年(学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七、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
(一)参保居民需转往市外就医的,应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师填写《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后,原则上应转往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直接异地结算。多次转外住院治疗应一次一审批。参保居民因病情危急需先行转院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或入院证明,按实际情况注明“急、危、重”字样,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居民转外就医需复诊的,可持第一次转诊转院表复印件直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可直接异地结算。
(二)在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居民,由本人申请,携带社保卡及复印件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可直接异地结算。
(三)已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应由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
秦皇岛市海港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