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签订合同
将房屋给前妻及女儿居住
后将房屋赠予现任妻子
现任妻子要求前妻腾退并返还房屋
且看法院如何处理
案情回放
本案被告李婷与第三人吴桂于年6月结婚,婚内生育有一女吴文雅。年11月,李婷与吴桂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婷抚养,同时,吴桂及其父亲吴明强与李婷签订协议,同意将吴明强名下的一套单位房改房给李婷及女儿吴文雅永久使用,双方不能将该房屋转让、抵押,签订协议时有一名证人在场且证人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年12月,本案原告陈梦与吴桂登记结婚,年二人生育儿子吴文涛。吴明强及其妻子相继于年、年去世,吴桂认为其继承所得涉案房屋,并承诺将该房屋赠与陈梦,陈梦办理手续后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现陈梦认为涉案房屋原属于吴桂的父亲吴明强,签订协议时吴桂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故无权处分其父亲的财产,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前妻李婷腾退涉案房屋,返还房屋给陈梦。
法院审理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吴明强及吴桂母亲黄欣共同所有。吴明强签订协议同意将房屋给李婷及李婷女儿居住,该协议合法有效,是吴明强对其权利的处分,吴明强对此房屋拥有二分之一处分权,因此被告李婷及其女儿对房屋(含车库)拥有二分之一份额的居住使用权。吴明强与黄欣生育有两个儿子吴桂及吴桂生,黄欣去世后,吴桂与吴桂生共同合法继承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吴桂生明确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因此吴桂与陈梦共有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又因吴桂在离婚时签订协议同意将涉案房屋赠与李婷,是吴桂对其拥有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的处分。综上,李婷先后从吴明强、吴桂处取得涉案房屋(含车库)共四分之三份额的居住使用权。
法院判决
本案中,陈梦虽然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陈梦对涉案房屋及配套车库属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因此,对涉案房屋上原有的权利义务,原告也应一并承继,故对被告李婷依赠与合同享有的房屋居住权、车库使用权的现状应予尊重,原告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被告居住、使用的合法权益。信宜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梦的诉讼请求。
法院寄语
有权占有人可以其合法占有权抗辩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在通常情况下,财产一般为所有权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人享有的独立权利。
当占有权与所有权分离时,非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不得随意请求合法占有的非所有权人返还原物,以恢复对所有物的占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撰文丨方苑如
编辑丨林丹丹
初审丨万彩凤
审核丨杨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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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且看所有权与居住权的“较量”》